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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深圳公司的劳动合同,而实际工作是以驻厂的身份在塘厦工作,目前塘厦这边的公司要搬迁到中山,不愿意随迁是否可以申请赔偿

合同纠纷湖北省-武汉市2025-12-09 17:04:11188*****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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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曹光顺律师
    月帮助2600
    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
    你好, 你是劳务派遣用工吗?
    回复于 2025-12-09 17:05:47 咨询他
  • 蒋博律师
    月帮助97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不愿搬迁的话可以申请补偿。但是要公司协商但是要和公司协商,不然可以要求违法辞退。
    回复于 2025-12-09 17:07:37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4182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塘厦公司搬迁至中山,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与深圳公司协商变更合同未果,员工不愿随迁可申请经济补偿。若公司采取了提供班车等合理补救措施,未对员工造成重大影响,员工拒绝随迁则可能无法获得补偿。
    回复于 2025-12-09 17:15:08 咨询他
  • 张雪律师
    月帮助1315
    湖北楚智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中是如何约定的?
    回复于 2025-12-09 17:27:20 咨询他
  • 马雪玲律师
    月帮助1725
    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
    明确拒绝,如果对方坚持变更劳动地点,你可以提被迫离职,要求支付补偿金N,如果对方表示辞退,你可以要求支付你辞退赔偿金2N,具体可以私信联系指导你怎么做,可以代写文书准备资料仲裁。
    回复于 2025-12-09 17:55:01 咨询他
  • 易磊律师
    月帮助2268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有证据证明你在这工作的话,单方面搬迁是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回复于 2025-12-09 19:19:27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2365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5-12-10 14:30:46 咨询他
  • 吴亮律师
    月帮助2994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这种情况可以申请赔偿。虽然劳动合同与深圳公司签,但实际在塘厦工作,塘厦公司搬中山属工作地点重大变更。若双方无法就变更工作地点达成一致,员工不愿随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半年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你可和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5-12-10 22:34:51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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