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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相关的业务:公司四个工厂其中一个工厂停产,作为整体管理四个工厂共同业务的人员,因为这些人在停产的工厂办公,给安排到其他工厂出差或者负责业务暂定排休。 排休期间发放本市最低基本工资,这样操作合法吗

劳动争议天津市2025-12-11 17:11:0718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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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曹光顺律师
    月帮助3000
    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
    你好,这个安排是合法的。但是停工第一个月应当正常支付工资。从第二个月开始才能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回复于 2025-12-11 17:13:16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4734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这种操作可能合法。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若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可按当地规定发放生活费。因此,若排休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当地规定生活费为最低工资标准,公司做法则合法,反之则不合法。
    回复于 2025-12-11 18:59:53 咨询他
  • 易磊律师
    月帮助2434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这个不合法,可以去劳动局投诉举报
    回复于 2025-12-11 19:42:57 咨询他
  • 吴亮律师
    月帮助4810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这样操作是否合法需看具体情况。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劳动合同规定标准支付工资,超过则可发生活费。若排休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发最低基本工资不合法;超过则可以。解决方案是先与员工说明情况协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原工资标准发,超期再按本市规定发生活费。
    回复于 2025-12-11 21:39:18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2895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5-12-12 11:34:09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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