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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枫晟(北京)国际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京0105民初44636号生效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枫晟(北京)国际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清偿债务220000元及利息等款项。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经在全国网络査控系统和北京高院网络财产查询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其他北京市2026-01-04 11:26:4218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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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曹光顺律师
    月帮助2645
    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
    你好,这个情况无财产可供执行, 可能会终本的 。
    回复于 2026-01-04 11:28:35 咨询他
  • 易磊律师
    月帮助2449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这边具体是要咨询什么问题?
    回复于 2026-01-04 11:30:53 咨询他
  • 张颖律师
    月帮助579
    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
    你好,现在诉求是什么呢?咨询什么法律问题?
    回复于 2026-01-04 11:32:02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4418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在本案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枫晟 (北京) 国际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也可申请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还能积极寻找其隐性财产线索并告知法院 。 顺手给个五星好评,如还有其他疑问需要解答可点头像详细咨询,我将会给予你更全面细致的解答。有什么不明白的也可以继续对我进行追问。
    回复于 2026-01-04 16:07:17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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