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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购买某食品公司产品,外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主张退还货款及惩罚性赔偿金合计1012元。 向被告住所地基层法院提交立案申请多次,均被无故退回:前三次退回理由各不相同,此后多次退回不附任何理由,且每次均卡在审查期最后一天。调解员微信告知“调解不成,直接转立案吧”,却向法院上报“调解已完成”,当事人至今未收到任何赔偿款。 当事人向中院、省高院、最高法、检察院等多渠道投诉,目前问题仍未解决。 核心问题:法院违反立案登记制,变相拖延立案;调解员虚假上报调解结果。诉求:依法立案或出具书面《不予受理裁定书》

合同纠纷辽宁省-铁岭市2026-05-26 20:14:49176*****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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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吴亮律师
    月帮助911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遇到这种情况确实很让人着急。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应当依法进行立案登记,不能无故拖延立案。对于你多次提交立案申请被退回且理由不明确的情况,你可以要求法院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裁定书》,这样你可以清楚知道不受理的具体原因,并且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其次,调解员虚假上报调解结果的行为是不妥的。你可以向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这一情况,要求对调解员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且要求重新处理你的立案申请。 最后,建议你保持与法院的沟通,同时可以咨询当地律师协会或者法律援助机构,获取更多的帮助和支持。希望你的问题能够尽快得到妥善解决。
    回复于 2026-05-26 20:17:23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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