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9年1月起诉离婚,女方于2月14日将一直生活在我家的3岁多的女儿强抢藏匿,并于当天来上海我的住处闹事我因回避女方在外躲避居无定所。 3月27日开庭当天,女方在庭上不断说谎,我因驳斥对方,导致法官决定延后数月余,择期再审。我因无法忍受看不到孩子精神濒临崩溃,且同时居无定所,无奈之下接受法庭调解,孩子给女方。 但是女方自孩子出生以来对孩子几乎不照顾,且2月14日抢走后至今只有开庭当天回去了一次,一直在上海某超市黄金饰品柜台做售货员,收入约3000左右,这个工作老家完全可以找到且收入相当,更利于照顾孩子,将孩子扔在老家不照顾孩子。女方老家居住条件不佳。孩子也很想回到我家。每次看望孩子送回去孩子都眼泪直流。 我的条件比女方要好,学历、收入均比对方高,且能将孩子带在身边在上海读书。 请问这个情况,若起诉变更抚养权,胜率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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