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5-05 06:51浏览量:440

劳动群众团体对归于其一切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权力,是土地团体一切制在法律上的体现。团体土地一切权的主体只能是农人团体,依农人团体的所属不同,能够将团体土地一切权划分为三种:①村农人团体土地一切权。村农人团体土地一切权是团体土地一切权中的基本形式。村农人团体土地一切权归于全村农人一切,村团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机关或许法定代表人,是村农人团体土地一切者的法定代表。②乡(镇)农人团体土地一切权。乡(镇)农人团体土地一切的土地归于全乡(镇)农人团体一切,一般由乡(镇)办企、事业单位运用,也能够由乡农人团体或个人运用。乡(镇)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即由乡(镇)人民政府代行乡(镇)农人团体的土地一切权。③村内两个以上乡村团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一切权。行政村内两个以上各自独立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一般是指由曩昔的生产队沿用下来的乡民小组。乡村实施大包干今后,大部分生产队现已崩溃,一些区域相应建起了乡民小组。这种村内的乡村经济组织是否具有团体土地一切权的主体特征,能够从两个方面来调查,一是各个乡村经济组织之间是否依然清晰保持着曩昔生产队时期的土地权属界限;二是这些乡村经济组织对自己确定的界限内的土地有无法律规定的占有、运用、收益、处置的权力,详细体现形式如排挤别人的、单独的占有运用权,农、林、牧、渔业用地承包运营的发包权,以及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的独立受偿权等。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挂号造册,核发证书,承认一切权,我国团体土地一切权是经过社员入社构成的,由村团体经济组织或许乡民委员会运营、办理。归于村内的农人别离一切的(实际上是以生产队为根底连续存在的),由村内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或许乡民小组运营、办理;归于乡(镇)的,则由这一级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运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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