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残后护理费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6 23:27浏览量:2828

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依据医院要求设置的陪护人及出院后日子不能自理需设专人陪护的费用或许虽未住院但由于日子不能自理而有必要设专人陪护的费用.
护理费发生的条件:依据受害人的危害程度,康复状况,参照医疗部分的定见或许法医判定予以确认。
护理费的核算准则:护理费依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认. 护理人员收入: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则核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许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平等等级护理的劳务酬劳规范核算。
护理人员人数:护理人员准则上为一人,但医疗组织或许判定组织有清晰认见的,能够参照确认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护理期限应核算至受害人康复日子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康复日子自理能力的,能够依据其年纪、健康状况等要素确认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越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依据其护理依靠程度并结合制造残疾辅佐用具的状况确认护理等级超期状况:超越确认的护理期限、辅佐用具费给付年限或许残疾补偿金给付年限,补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述恳求持续给付护理费、辅佐用具费或许残疾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补偿权利人确需持续护理、制造辅佐用具,或许没有劳动能力和日子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补偿义务人持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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