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16 10:13浏览量:2531
有时候,咱们会遇到域名注册呈现相同的状况,互联网域名在注册或运用时有或许会引起必定的争议,怎样处理这些争议,对此有一个《我国互联网络域名办理方法》的规矩。
第一条为了处理互联网络域名争议,依据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及《我国互联网络域名办理方法》的规矩,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许运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担任办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可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处理组织不予受理。
第三条域名争议由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处理组织受理处理。
争议处理组织应当依据本方法和《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处理方法程序规矩》,制定相应的弥补规矩。
第四条争议处理组织实施专家组担任争议处理的准则。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把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令知识,具有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登时对域名争议作出判决的专家组成。域名争议处理组织经过在线方法发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挑选的专家名册。
第五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为别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作冲突的,均能够向争议处理组织提出投诉。
争议处理组织受理投诉后,应当依照程序规矩的规矩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依据本方法及程序规矩,遵从“独立、中立、快捷”的准则,在专家组树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判决。
第六条域名争议处理程序运用的言语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还有约好,或许专家组决议选用其他言语的在外。
第七条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建议承当举证责任。
第八条契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撑: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称号或许标志相同,或许具有足以导致混杂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许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许运用具有歹意。
第九条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歹意注册或许运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租借或许以其他方法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屡次将别人享有合法权益的称号或许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挠别人以域名的方法在互联网上运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称号或许标志;
(三)注册或许受让域名是为了危害投诉人的名誉,损坏投诉人正常的事务活动,或许混杂与投诉人之间的差异,误导大众;
(四)其他歹意的景象。
第十条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处理组织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标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供给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好心地运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称号;
(二)被投诉人虽未取得产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现已取得必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地运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运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顾客的目的。
第十一条投诉人针对同一被投诉人的多个域名提出争议的,投诉人或许被投诉人能够恳求争议处理组织将多个争议兼并为一个争议案子,由同一个专家组处理。是否兼并处理,由专家组决议。
第十二条在专家组就有关争议作出判决之前,投诉人或许被投诉人以为专家组成员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或许影响案子的公平判决的,能够向争议处理组织提出要求专家逃避的恳求,但应当阐明提出逃避恳求所依据的详细现实和理由,并举证。是否逃避,由争议处理组织决议。
第十三条在域名争议处理程序中,除域名注册服务组织依据争议处理组织的要求供给与域名注册及运用有关的信息外,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域名注册服务组织不以任何身份或许方法参加争议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专家组依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供给的依据及争议触及的现实,对争议进行判决。专家组确定投诉树立的,应当判决刊出现已注册的域名,或许判决将注册域名搬运给投诉人。专家组确定投诉不树立的,应当判决驳回投诉。
第十五条在依据本方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处理程序进行中,或许专家组作出判决后,投诉人或许被投诉人均能够就同一争议向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我国法院提申述讼,或许依据协议提请我国裁定组织裁定。
第十六条争议处理组织判决刊出域名或许判决将域名搬运给投诉人的,自判决发布之日起满10日的,域名注册服务组织予以履行。但被投诉人自判决发布之日起10日内供给有用依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许裁定组织现已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处理组织的判决暂停履行。
关于暂停履行的争议处理组织的判决,域名注册服务组织视状况作如下处理:
(一)有依据标明,争议两边现已达到宽和的,履行宽和协议;
(二)有依据标明,有关申述或许裁定恳求现已被驳回或许撤回的,履行争议处理组织的判决;
(三)有关司法机关或许裁定组织作出裁判,且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履行该裁判。
第十七条在域名争议处理期间以及判决发布10日内,域名持有人不得恳求转让或许刊出处于争议状况的域名,但受让人以书面方法赞同承受争议处理判决束缚的在外。
第十八条争议处理组织树立专门的互联网络网站,经过在线方法承受有关域名争议的投诉,并发布与域名争议有关的材料。但经投诉人或许被投诉人恳求,争议处理组织以为发布后有或许危害投诉人或许被投诉人利益的材料和信息,可不予发布。
第十九条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能够依据互联网络及域名技能的开展,以及我国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及方针的改变等状况对本方法加以修正。修正后的方法将经过网站发布,且于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本方法修正前现已提交到争议处理组织的域名争议不适用新方法。
修正后的方法将主动成为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组织之间现已存在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域名持有人不赞同承受争议处理方法或许其修正后的文本束缚的,应当及时告诉域名注册服务组织。收到告诉后,域名注册服务组织将为其保存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有关域名将予刊出。
第二十条本方法由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担任解说。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自2006年3月1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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