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案情及处理」
恳求人柳某2000年10月18日向
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了名称为“化妆品包装瓶(14)”的
外观设计专利,于2001年4月5日被颁发专利权,专利号为ZL00341851.0.恳求人柳某发现×××化妆品有限公司制作与其
外观设计专利附近似的产品后,恳求办理专利作业的部分进行处理,办理专利作业的部分依法作出了确定侵权建立,要求被恳求人间断侵权行为、毁掉侵权产品及模具、补偿恳求人的经济损失的处理决议。
被恳求人对办理专利作业的部分的决议不服,遂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保持办理专利作业的部分的处理决议,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间首要的上诉理由称:(1)办理专利作业的部分在作出处理决议前,未奉告被恳求人作出处理决议的现实和理由,未依法保证被恳求人的陈述及申辩权,违背《行政处罚法》第31条及32条之规则,属程序违法;(2)办理专利作业的部分无权对被恳求人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吊销专利权的书证进行本质检查,其作出的不予间断审理决议逾越职权及适用法律过错;(3)本案专利并未恳求维护色彩,故其外观设计的色彩不该作为其维护规模的要素之一,但中院及办理专利作业的部分均以“色块”字眼着重本案两个外观设计的视觉感触或差异,而且本案专利的形状也不属专利权的维护规模。中院及办理专利作业的部分在对比剖析两个外观设计时将形状、色彩同时考虑,适用法律过错,混杂本案专利的维护规模。
对上诉人提出的问题,高院以为:
1.《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则责令间断侵略专利权,毁掉侵权产品及其模具的行为属行政处罚行为,被恳求人以为本案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行为,且违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程序规则,缺少法律依据,不予采用。
2.《广东省专利维护法令》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则:“专利办理机关立案之后,被恳求人恳求中国专利局吊销专利权或许恳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应当书面告诉专利办理机关,并能够请求间断处理。专利机关对是否间断处理,应作出检查决议,并告诉当事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则:“办理专利作业的部分以为被恳求人提出的间断理由显着不能建立的,能够不间断处理。”是否间断审理,由专利办理机关审理决议,办理专利作业的部分经检查以为依据不充分,决议不间断审理,没有逾越职权。被恳求人以为办理专利作业的部分逾越职权没有现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