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陈某于2006年6月5日入职到中山市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科技公司),任职软件开发工程师,劳作合同约好正常作业时刻薪酬为3500元,劳作合同到期日为2011年12月19日。2009年3月23日,科技公司向陈某宣布《告诉书》一份,《告诉书》载明:“两边洽谈共同,能够停止合同,请您于2009年4月24日前办理好交代手续后脱离本公司,您的全部待遇将依照劳作法的规则给予相关
补偿。”陈某在该《告诉书》“职工自己承认”一栏签名承认。2009年4月22日,陈某办理了离任手续,因两边对免除劳作合同的补偿金未能达到共同意见,陈某于20096年6月1日向中山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要求科技公司付出违法免除劳作合同的补偿金四万余元。
科技公司答辩称:因陈某无法担任作业,两边曾多次洽谈改变劳作合同或停止劳作,后经两边洽谈共同免除了劳作合同,陈某也在免除劳作联系的《告诉书》上签名承认,因而,应该依照两边洽谈共同免除劳作合同付出有关补偿金。
【专家分析】
本律师以为:《告诉书》称 “两边洽谈共同,能够决议停止合同,请您于2009年4月22日前办理好交代手续后脱离本公司……”除此之外,该《告诉书》中并无其他内容,依据《劳作合同法》第12条以及《劳作合同法》第17条等法律条文的规则:假如是两边洽谈共同达到免除劳作合同的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具有免除劳作合同的时刻、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的核算依据、经济补偿的核算规范、经济补偿的数额、经济补偿的付出时刻和付出方法等内容,但上述《告诉书》除有“洽谈共同”字样外,明显并不具有“免除劳作
合同协议”中所需的基本内容。假如仅以该《告诉书》中具有“洽谈共同”字样,就断定为两边系“洽谈共同免除劳作合同”,很明显是望文生义。
其次,上述《告诉书》是由科技公司单独制造,之后要求陈某签名的,这不管从方法仍是内容上,都只能认定是科技公司出具的“免除劳作合同告诉书”,而非“免除劳作合同的协议书”。
最终,所谓洽谈共同,必须由两边就从免除劳作合同的时刻、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的核算依据、经济补偿的核算规范、经济补偿的数额、经济补偿的付出时刻和付出方法等内容都洽谈达到了共同,本案中,科技公司与陈某确实进行了洽谈,科技公司告诉免除劳作合同,陈某也表明承受。但这只能阐明陈某承受了科技公司免除劳作合同的现实,而两边就免除劳作合同的性质(也便是不合法免除仍是洽谈免除)以及有关补偿规范、补偿数额存在争议,并没有达到共同意见。科技公司提出付出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陈某清晰表明不承受,而是要求科技公司依据劳作合同法第47条、87条的规则付出6个月薪酬的补偿金这也两边并非洽谈共同免除劳作合同。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依据科技公司自己的陈说和依据,都足以证明陈某系由科技公司单独面违法辞退的,《告诉书》除有“洽谈共同”字样外,并不具有“免除劳作合同协议”中所需的补偿数额、补偿规范等基本内容,科技公司该《告诉书》中具有“洽谈共同”字样,就断定为两边系“洽谈共同免除劳作合同”,就将《告诉书》认定为“免除劳作合同协议书”,很明显是望文生义,与法相悖。(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崇岳 联系电话:13380891378)
注: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