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讼网交通事端栏目组今天在本文中谈一谈“醉酒驾驭”状况下发作交通事端后,
交强险的
补偿问题。
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条例》(2006年7月1日施行)第22条规则: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稳妥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范围内垫支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驭人未获得驾驭资历或许醉酒的;
由此条可见,“醉酒后驾驭”较之“饮酒后驾驭”所发作的交通事端,在交强险的补偿问题上,更为严厉。
驾驭员醉酒后驾驭发作交通事端,交强险应当在
医疗费用补偿限额内垫支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但该条一起规则了,稳妥公司在垫支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那么问题就呈现了。这儿所说的“致害人”指的是谁,是不是醉酒驾驭的驾驭人,假如答复是必定的,那么醉酒驾驭发作交通事端,关于医疗费用这一块,稳妥公司仅仅起一个垫支效果,终究的实践补偿者仍是醉酒驾驭人。
关于醉酒驾驭所形成的交通事端财产损失,《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条例》明确规则了稳妥公司不承当补偿职责。
关于逝世伤残补偿职责限额部分,《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条例》只规则了“受害人成心形成交通事端”稳妥公司关于交强险稳妥免赔拒赔的规则。这是否意味着,除了该免责条文之外的其他交通事端,即使存在醉酒驾驭的状况,交强险关于逝世伤残补偿职责限额部分,仍需承当补偿职责。关于这个问题争议很大,尤其是稳妥会所拟定的《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条款》中规则有驾驭人醉酒驾驭导致交通事端,交强险承保的稳妥公司除了垫支医疗费用补偿限额部格外,关于其他损失和费用,稳妥公司不承当垫支和补偿职责。这导致醉酒驾驭和无证驾驭相同,成为交强险拒赔的最杰出的理由。从机动车外的第三人相关于机动车处于弱势位置、为了保证第三人的人身安全及事端发作后得到补偿的可执行性及稳妥分管社会危险而设立了交强险这一强制稳妥的立法意图动身,纵观人民法院司法实践,关于醉酒驾驭、无证驾驭,人民法院判定交强险补偿的事例占多数。
但还存在一种状况。机动车驾驭人醉酒驾驭或无证驾驭,形成第三人逝世而且驾驭人负交通事端的主责或全责,这时在能够以交通肇事罪追查该驾驭人刑事职责的状况下,驾驭人主意向受害人的家族补偿,争取到受害人家族的体谅后,不追查驾驭人的刑事职责。可是当驾驭人补偿后,向稳妥公司理赔时,稳妥公司必定是拒赔。在这种状况下,交强险是否应向驾驭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