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力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力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
商业秘密权是权力人劳动成果的结晶,商业秘密权是权力人具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略商业秘密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止是十分必要的。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和注册商标,它可认为多个权力主体一起具有和运用,只需取得及运用手法合法。如自主研讨开发,或许经过反向工程破译别人商业秘密等。
2.侵略商业秘密行为:
侵略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法获取、发表、运用别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止侵略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则》(1995年11月23日发布)指出,运营者不得选用下列手法侵略商业秘密:(1)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取权力人的商业秘密;(2)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以前项手法获取的权力人的商业秘密;(3)依据法令和合同,有义务保存商业秘密的人(包含与权力人有事务联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力人单位上任的员工)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运用或许发表别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略商业秘密。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一起侵权。
3.行为关键: (1)确定是否构成侵权,有必要首要依法承认商业秘密的确存在。
(2)行为主体可所以运营者,也可所以其别人。反不正当竞争法标准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施行者,绝大多数要求其具有运营者的身份,而侵略商业秘密的人则不受该约束。
(3)客观上,行为主体施行了侵略别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施行的方法有偷盗、威逼、钳制或不妥发表、运用等。
(4)以非法手法获取、发表或许运用别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现已或可能给权力人带来危害结果。
4.法令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略商业秘密行为规则的处分方法,一是由监督查看部分责令中止违法行为,二是可依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实践中,权力人还可按照合同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则,对违背约好侵略商业秘密的行为要求制裁。此外,我国刑法第229条规则了侵略商业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