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是否具有约束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29 02:15浏览量:479
在我国,用人单位应该依法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所签定的劳作合同应该契合法律规则,那么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劳作合同中约好违约金条款是否具有约束力?下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22日,张某某与宁波某某汽车部件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定了《薪酬协议》,约好:某某汽车部件公司聘任张某某担任设备管理员兼电工,为期3年,从协议收效之日起,任何一方半途违约,违约方应赔付对方违约金10万元。2013年11月10日,张某某与某某汽车部件公司签定了《劳作合同书》,约好:张某某在某某汽车部件公司从事设备管理工作,合同期限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16日止,履行不守时工作制度。作为该合同附件的《补充协议》约好:合同违约赔偿金为5000元。2014年4月18日,某某汽车部件公司以其不再需求设置设备管理员岗位为由,向张某某宣布《停止(免除)劳作合同通知书》。尔后,张某某遂提起裁定、诉讼,恳求某某汽车部件公司付出违约金。
法院判定
依据两边签定的《劳作合同书》,两边的劳作合同期限为2013年10月17日至2016年10月16日。2014年4月18日,某某汽车部件公司以其不再需求设置设备管理员岗位为由,向张某某宣布《停止(免除)劳作合同通知书》,已构成违约。《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则,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则的景象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作者约好由劳作者承当违约金。本案中,某某汽车部件公司与张某某在《薪酬协议》中关于“任何一方违约,应当赔付对方违约金10万元”的约好不属于《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则的景象,故该约好对张某某无效,但对某某汽车部件公司仍具有约束力。后两边签定的《劳作合同书》中约好违约赔偿金为5000元,系两边对违约金进行了从头约好,应以两边最终的合意为准,故某某汽车部件公司应付出张某某违约金5000元。
律师说法
除《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则的景象外,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劳作合同中约好违约金条款的,该违约金条款对劳作者不具有约束力,但该违约金条款对用人单位仍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违约的,应当承当违约责任
归纳上面的介绍,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劳作合同中约好违约金条款的,该违约金条款对劳作者不具有约束力。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在劳作合同中约好违约金条款的法律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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