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端工伤劳作者可获双赔吗?
能够,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形成劳作者危害的,侵权人已对劳作者(受害人)进行了
补偿,并不影响受害人享用工伤待遇
【事例】
近来,海城市人民法院一判定对此作出必定的答复,用人单位被判定承当
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算计7.9万元。
张某为海城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工人,本年1月13日,张某在下班途中与王某驾驭的机动车发作磕碰受伤。张某将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补偿。经法院审理,两边达成了调停协议,由保险公司补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丢失22000元,王某补偿5000元。
事端发作后,张某向海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求工伤确定,经海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张某因交通事端受伤构成工伤。张某受伤状况经鞍山市劳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因为机械有限公司未为张某交纳工伤保险金,张某遂请求劳作裁定,要求用人单位海城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承当工伤保险职责,并免除劳作联系。海城市劳作
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作出判定后,海城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不服,以为裁定判定未扣除张某在交通事端补偿案子中已获赔的医疗费等费用,遂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形成劳作者危害的,侵权人已对劳作者(受害人)进行了补偿,并不影响受害人享用工伤待遇,因而对海城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提出张某享用工伤待遇时应扣除交通事端侵权人已赔部分的建议依法不予支撑。因海城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没有为张某交纳工伤保险费,故张某享用的工伤待遇应当由海城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直接付出。遂作出前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