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则: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应当一起归还。一起产业缺乏清偿的,或产业归各自一切的,由两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则:夫妻为一起生活或为实行抚育、奉养责任等所负债款,应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离婚时应当以夫妻一起产业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四条规则:债权人就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可以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的在外。
第二十五条规则:当事人的
离婚协议或许人民法院的判定书、裁定书、调解书现已对夫妻产业切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一起债款向男女两边建议权力。
一方就一起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责任后,根据离婚协议或许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建议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则,下列债款不是夫妻一起债款,而应由一方以个人产业清偿:
1、夫妻两边约好由个人担负的债款,但以躲避债款为意图的在外;
2、一方未经对方赞同,私行赞助与其没有抚育责任的亲友所负的债款;
3、一方未经对方赞同,单独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的确未用于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
4、其他应由个人承当的债款。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夫妻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约好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款,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产业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