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是能够立案的,不过,这三个机关的立案条件是不一样的,不符合立案条件都不会受理案子。那么假如因为拆迁的问题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报案人应该要怎样处理呢?下面,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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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不立案怎样办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关于报案、指控、告发和自首的资料,应当依照统辖规模,敏捷进行检查,以为有犯罪现实需求追查刑事责任的时分,应当立案;以为没有犯罪现实,或许犯罪现实明显细微,不需求追查刑事责任的时分,不予立案,而且将不立案的原因告诉指控人。指控人假如不服,能够请求复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则:“人民检察院以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子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许被害人以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子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阐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以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告诉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告诉后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告诉后,应当在15日内决议立案,而且将立案决议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一起人民检察院也应当采纳办法,依法对告诉立案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施行的严重犯罪案子,人民检察院告诉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议,人民检察院能够直接立案侦查。
二、立案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
1、粗线条地搜集资料和进行检查。在实践操作中,因为对立案检查规则了详细期限,因而对一些杂乱、牵涉面较广的案子,特别是触及行为地、人员涣散、触及面广的案子,侦查人员便无暇深化、详尽地查询、剖析,作出的不予立案决议往往资料不到位。
2、在承认是否有犯罪现实和是否需求追查刑事责任过程中受“不破不立”思维的分配,在片面大将立案规范与科罪量刑规范相混杂。
3、对立案查询程序知道有误差。在查询核实中往往先入为主,仅是依据指控、告发、报案等资料反映的内容进行查询,未对资料所触及的其他或许构成犯罪的现实作查询,单独面的搜集证明有犯罪现实或无犯罪现实的资料,将形成资料的偏向性,不能客观、全面地作立案判别。
综上所述可得知,假如公安机关以为有犯罪现实需求追查刑事责任的时分,应当立案;假如以为没有犯罪现实,或许犯罪现实明显细微,不需求追查刑事责任的时分,不予立案。若您还有什么问题不清楚,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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