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入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则,拟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商标注册恳求人,有必要是依法建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契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则的外国人或许外国企业。
本实施细则有关产品商标的规则,适用于
服务商标。
第三条 恳求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改变注册人名义或许地址、补发《商标注册证》等有关事项,恳求人能够托付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认可的商标署理安排署理,也能够直接处理。
外国人或许外国企业在我国恳求商标注册或许处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托付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指定的商标署理安排署理。
商标世界注册,按照《商标世界注册马德里协议》处理。
第四条 恳求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改变、补正、评定及其他有关事项,有必要按照规则交纳费用。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设置《商标注册簿》,记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
商标局编印发行《商标布告》,刊登商标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按照《商标法》第三条规则,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团体商标、
证明商标,受法律维护。
团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处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拟定。
第七条 国家规则并由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发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有必要运用注册商标。
国家规则有必要运用注册商标的其他产品,由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散布。
第八条 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建立商标评定委员会,对按照《商标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则提出的评定事宜,做出结局决议、裁决。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恳求
第九条 恳求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发布的产品分类表按类恳求。每一个商标注册恳求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恳求书》一份、商标图样十份(指定色彩的五颜六色商标,应当交送上色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
商标图样有必要明晰、便于张贴,用光亮经用的纸张印制或许用相片替代,长和宽应当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
第十条 商标注册恳求等有关书件,应当运用钢笔、毛笔或许打字机填写,应当笔迹整齐、明晰。
商标注册恳求人的名义、章戳,应当与核准或许挂号的称号共同。申报的产品不得超出核准或许挂号的经营范围。产品称号应当按照产品分类表填写;产品称号未列入产品分类表的,应当附送产品阐明。
第十一条 恳求人用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
恳求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同意出产的证明文件。
恳求国家规则有必要运用注册商标的其他产品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商标注册的恳求日期,以商标局收到恳求书件的日期为准。恳求手续完备并按照规则填写恳求书件的,编定恳求号,发给《受理告诉书》;恳求手续不完备或许未按照规则填写恳求书件的,予以退回,恳求日期不予保存。
恳求手续根本完备或许恳求书件根本契合规则,可是需求补正的,商标局告诉恳求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收到告诉之日起十五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存恳求日期;未作补正或许超越期限补正的,予以退回,恳求日期不予保存。
第十三条 两个或许两个以上的恳求人,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以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恳求有关规则的,驳回恳求,发给恳求人《驳回告诉书》。
第十四条 恳求人托付商标署理安排恳求处理商标注册或许处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交送署理人托付一份。署理人托付书应当载明署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许外国企业的署理人托付书还应当载明托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许外国企业恳求商标注册或许处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运用中文。署理人托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准则处理。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著。
第十五条 商标局受理恳求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事宜。详细程序按照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发布的规则处理。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查看
第十六条 商标局对受理的恳求,按照《商标法》进行查看,凡契合《商标法》有关规则并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予以开始审定,并予以布告;驳回恳求的,发给恳求人《驳回告诉书》。
商标局以为商标注册恳求内容能够批改的,发给《查看意见书》,限其在收到告诉之日起十五天内予以批改;未作批改、超越期限批改或许批改后仍不契合《商标法》有关规则的,驳回恳求,发给恳求人《驳回告诉书 》。
第十七条 对驳回恳求的商标恳求复审的,恳求人应当在收到驳回告诉之日起十五天内,将《
驳回商标复审恳求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定委员会恳求复审,一起附送原《商标注册恳求书》、原商标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和《驳回告诉书》。
商标评定委员会做出结局决议,书面告诉恳求人。结局决议应予开始审定的商标移送商标局处理。
第十八条 对商标局开始审定予以布告的商标提出贰言的,贰言人应当将《商标贰言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局,《商标贰言书》应当写明被贰言商标刊登《商标布告》的期号、页码及开始审定号,商标局将《商标贰言书》交被贰言人,限其在收到告诉之日起三十天内辩论,并依据当事人陈说的现实和理由予以裁决,期满不辩论的,由商标局裁决并告诉有关当事人。
被贰言商标在贰言裁决收效前布告注册的,该商标的注册布告无效。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商标局的贰言裁决不服的,能够在收到商标贰言裁决告诉之日起十五天内,将《商标贰言复审恳求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定委员会恳求复审。
商标评定委员会做出结局裁决,书面告诉有关当事人,并移送商标局处理。
贰言不建立的商标,贰言裁决收效后,由商标局核准注册。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改变、转让、续展、争议裁决
第二十条 恳求改变商标注册人名义的,每一个恳求应当向商标局交送《改变商标注册人名义恳求书》和改变证明各一份,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以布告。
恳求改变商标注册人地址或许其他注册事项的,每一个恳求应当向商标局变送《改变商标注册人地址恳求书》或许《改变商标其他注册事项恳求书》,以及有关改变证明各一份,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以布告。
改变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许地址的,商标注册人有必要将其悉数注册商标一起处理。
第二十一条 恳求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入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恳求书》一份,附送原《商标注册证》。转让注册商标恳求手续由受让人处理。
受让人有必要契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则。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给受让人,并予以布告。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许相似产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有必要一起处理转让,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则的产品的商标,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则,供给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对或许发生误认、混杂或许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恳求,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第二十二条 恳求商标续展注册的,每一个恳求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续展注册恳求书》一份,商标图样五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以布告。不契合《商标法》有关规则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续展注册商标有用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用期满次日起核算。
第二十三条 对商标局驳回转让、续展注册恳求不服的,恳求人能够在收到驳回告诉之日起十五天内,将《驳回转让复审恳求书》或许《驳回续展复审恳求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定委员会恳求复审,一起附退原《转让注册商标恳求书》或许《商标续展注册恳求书》和《驳回告诉书》。
商标评定委员会做出结局决议,书面告诉恳求人。结局决议核准转让注册或许续展注册的,移送商标局处理。
第二十四条 商标注册人对别人现已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应当在别人商标刊登注册布告之日起一年内,将《商标争议裁决恳求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定委员会恳求裁决。
商标评定委员会做出保持或许吊销被争议注册商标结局裁决,书面告诉有关当事人,并移送商标局处理。吊销理由仅触及部分注册内容的,该部分内容予以吊销。被裁决吊销的,原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裁决告诉之日起十五天内,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第二十五条 下列行为归于《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指的以诈骗手法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得注册的行为:
(1)虚拟、隐秘现实真相或许假造恳求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
(2)违背诚笃信用准则,以仿制、仿照、翻译等方法,将别人已为大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3)未经授权,署理人以其名义将被署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4)侵略别人合法的在先权力进行注册的;
(5)以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得注册的。
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按照《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则做出的吊销注册商标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收到决议告诉之日起十五天内,将《吊销注册不妥商标复审恳求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定委员会恳求复审。每标评定委员会做出结局决议,书面告诉恳求人,并移送商标局处理。
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以为商标注册不妥的,能够将《吊销注册不妥商标恳求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定委员会恳求裁决。商标评定委员会做出结局裁决,书面告诉有关当事人,并移送商标局处理。
被吊销的注册不妥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布告,原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决议或许裁决告诉之日起十五天内,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按照《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则吊销的注册商标,其
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吊销注册商标的决议或许裁决,对在吊销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实行的商行侵权案子的判定、裁决,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做出并已实行的商标侵权案子的处理决议,以及现已实行的商标转让或许运用答应合同,不具有追溯力。可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歹意给别人形成丢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五章 商标运用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运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许标明注册符号"注"或"R"。在产品上不方便标明的,应当在产品包装或许阐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第二十七条 《商标注册证》丢失或许破损的,有必要恳求补发,商标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补发商标注册证恳求书》一份,商标图样五份。《商标注册证》丢失的,应当在《商标布告》上刊登丢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交回商标局。
假造或许涂抹《商标注册证》的,由其所在地工商行政处理机关依据情节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假造或许涂抹的《商标注册证》。
第二十八条 对有《商标法》第三十条第(1)、(2)、(3)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责令注册人期限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报请商标局吊销其注册商标。
第二十九条 对有《商标法》第三十条第(4)项行为的,任何人能够向商标局恳求吊销该注册商标,并阐明有关状况。商标局应当告诉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告诉之日起三个月内供给该商标运用的证明或许不运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供给运用证明或证明无效的,商标局吊销具注册商标。
前款所指商标的运用,包含将商标用于产品、产品包装或许容器以及产品交易文书上,或许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事务活动。
第三十条 在同一种或许相似产品上恳求注册与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则吊销的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不受《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则的约束。
第三十一条 对有《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3)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责令期限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反省,予以通报,并处以不合法经营额20%以下或许不合法获利两倍以下的罚款,对有毒、有害而且没有运用价值的产品,予以毁掉,运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按照《商标法》的规则,吊销其注册商标。
第三十二条 对有《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1)、(2)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处理机关阻止其进行广告宣传,封存或许收缴其商标标识,责令期限改正,并可依据情节予以通报、处以不合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违背《商标法》第五条规则的,由工商行政处理机关阻止其产品出售和广告宣传,封存或许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依据情节处以不合法经营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不合法印制或许生意商标,对违背前款规则的,由工商行政处理机关予以阻止,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依据情节处以不合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出售自己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局还能够吊销其注册商标,但归于侵略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则处理。
第三十五条 商标注册人答应别人运用其注册商标,有必要签定商标运用答应合同。答应人和被答应人应当在答应合同签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答应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存查,由答应人报送商标局存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布告。
违背前款规则的,由答应人或许被答应人所在地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责令期限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报请商标局吊销该注册商标。
违背《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则的,由被答应人所在地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责令期限改正,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依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商标注册人答应别人运用其注册商标,被答应人有必要契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则。
答应别人运用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则的产品商标的,在将答应合同副本交送存查时,被答应人应当按照本实旋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则,附送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 商标局按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则做出的吊销注册商标的决议,应当书面告诉商标注册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处理机关。
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吊销其注册商标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收到决议告诉之日起十五天内,将《吊销商标复审恳求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定委员会恳求复审。
商标评定委员会做出结局决议,书面告诉商标注册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并移送商标局处理。
第三十八条 商标注册人恳求刊出其注册商标,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刊出恳求书》一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第三十九条 吊销或许刊出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布告;自吊销或许刊出布告之日起,其商标专用权损失。被吊销的注册商标,由原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收缴《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第四十条 对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按照《商标法》第六章和本实施细则第五章的规则做出的处理决议不服的,当事人能够在收到决议告诉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恳求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恳求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复议决议。对复议决议不服的,当事人能够在收到复议决议告诉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申述。逾期不恳求复议、不申述又不实行的,由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恳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第六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维护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归于《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4)项所指的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经销明知或许应知是侵略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
(2)在同一种或许相似产品上,将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产品称号或许产品装饰运用,并足以形成误认的;
(3)故意为侵略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供给仓储、运送、邮递、藏匿等便当条件的。
第四十二条 对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能够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许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指控或许检举。被侵权人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工商行政处理机关以为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在查询取证时能够行使下列职权:
(1)问询有关当事人;
(2)查看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必要时,能够责令封存;
(3)查询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力;
(4)查阅、仿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事务材料。
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帮忙,不得回绝。
第四十三条 对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能够采纳下列办法阻止侵权行为:
(1)责令当即中止出售;
(2)收缴并毁掉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产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5)采纳前四项办法不足以阻止侵权行为的,或许侵权商标与产品难以别离的,责令并监督毁掉侵权物品。
对侵略注册商标对用权,没有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可依据情节处以不合法经营额50%以下或许侵权所获赢利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可依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能够应被侵权人的恳求责令侵权人补偿丢失。当事人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
第四十四条 对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按照前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则做出的处理决议不服的,当事人能够在收到决议告诉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恳求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恳求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复议决议。对复议决议不服的,当事人能够在收到复议决议告诉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入民法院申述。逾期不恳求复议、不申述又不实行的,由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恳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第四十五条 对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任何人能够向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或许检察机关指控和检举。
向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指控和检举的,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则处理,其所指控和检举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按照《商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则恳求复审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则的期限内处理。当事人因不行抵抗的事由或许其他正当理由,能够在期满前恳求延期三十天,是否允许,由商标评定委员会决议。
以邮递方法收发文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不清或许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发文后二十天或许收文前二十天别离作为当事人收到或许宣布的日期。
第四十七条 恳求商标注册或许处理其他商标事宜的书式,由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拟定、发布。
恳求商标注册或许处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收费规范,由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则拟定、发布。
商标注册的产品分类表,由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发布。
第四十八条 接连运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别人在相同或许相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大众熟知的服务商标在外)相同或许近似的,能够按照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有关规则持续运用。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工准行政处理局担任解说。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