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责任人如何申请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18 13:16浏览量:677

清算人在性质上一般是自然人,公司清算人由3名以上成员组成。那么清算职责人应该怎么请求?听讼网小编为您收拾相关常识,期望能对您有所协助。
清算职责人怎么请求
企业法人已闭幕但未清算或许未清算结束的,归于清算法人,即为清算意图而存在的法人,企业法人闭幕是指企业因发作规章规则或许法令规则的除破产以外的事由而中止事务活动,进入待清算状况或许施行清算的进程。此刻其法人品格在法令上视为存续。但其经营资历现已丢失。此刻,假如企业存在资不抵债的现实,则应当适用破产清算程序整理债款。《破产法》第7条第3款规则:“企业法人已闭幕但未清算或许未清算结束,财物不足以清偿债款的,依法负有清算职责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请求破产清算。”所谓“依法负有清算职责的人”,按照相关的法令确认。例如,在公司清算的场合,依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则,包含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许股东大会确认的人员以及特定景象下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安排的清算组。在合伙企业的场合,依据《合伙企业法》第86条的规则,包含整体合伙人、经整体合伙人过半数赞同指定的一个或许数个合伙人以及特定景象下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
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则是关于依法负有清算职责的人在破产法的一项特别请求职责。其特点是:榜首,清算职责人无权挑选不提出破产请求,也不得成心延迟请求。第二,在提出破产请求时,破产清算程序是仅有挑选,其不得挑选重整或宽和的程序。第三,清算职责人提出破产请求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于受理时宣告债款人破产。清算职责人违背此项职责不及时请求,导致债款人产业削减,给债权人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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