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子拆迁单位处理规则
《城市房子拆迁单位处理规则》已于1991年7月4日经第七次部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1991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子拆迁单位的处理,依据《城市房子拆迁处理法令》,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全国城市房子拆迁单位的处理作业。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或许人民政府授权的部分(以下简称房子拆迁主管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子拆迁单位的处理作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城市房子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子拆迁单位),是指依法获得拆迁资历证书,承受拆迁人托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发动,安排签定和实施
补偿、安顿协议,安排撤除房子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四条 树立房子拆迁单位有必要具有下列法令:
(一)有上级主管部分赞同组成的同意文件;
(二)有清晰的称号、安排机构和固定的作业场所;
(三)有与承当拆迁事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能、经济、财政处理人员。
第五条 房子拆迁主管部分应当按照《城市房子拆迁处理法令》和本规则,对请求树立房子拆迁单位进行资历查看,对查看合格的单位颁布《房子拆迁资历证书》(以下简称《资历证书》),并对房子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的事务作业进行辅导、监督和查看。未经同意发给《资历证书》的单位不得承受托付拆迁。
详细资历查看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子拆迁主管部分拟定。《资历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子拆迁主管部分一致印制。
第六条 本规则发布前已树立的房子拆迁单位,须经房子拆迁主管部分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能够核发《资历证书》。关于复审不合格的,责令期限整理;整理后仍不合格的,不得承受托付拆迁。
第七条 房子拆迁单位发作分立、兼并的,有必要从头请求处理资历批阅手续。房子拆迁单位改变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改变后十日内,向原同意发给《资历证书》的房子拆迁主管部分存案。
第八条 房子拆迁单位承受托付拆迁时,应当与拆迁人签定托付合同。托付合同应当经房子拆迁主管部分鉴证。
第九条 房子拆迁单位跨城市承受托付拆迁的,须持原同意发给《资历证书》的房子拆迁主管部分出具的外出拆迁证明,向房子拆迁地的房子拆迁主管部分请求处理暂时房子拆迁同意手续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十条 房子拆迁主管部分关于获得《资历证书》的房子拆迁单位实施年度查核。被查核的单位有必要按照规则的查核内容和时限,照实供给有关资料。关于查核合格的,给予验证;查核不合格的,由房子拆迁主管部分责令其停业整理或许撤消《资历证书》。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假造、涂抹或许转让《资历证书》。《资历证书》丢失的,有必要揭露登报声明报废后,方可向原同意发给证书的房子拆迁主管部分请求补发。
第十二条 自行拆迁的单位实施本单位建设项目的房子拆迁前,应当到当地人民政府房子拆迁主管部分处理核准手续。未经核准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十三条 房子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的单位应当树立拆迁档案和拆迁作业日志。
第十四条 房子拆迁主管部分应当对从事房子拆迁事务的人员进行事务、技能培训和查核。
第十五条 房子拆迁单位有必要信守合同,依法从事拆迁活动。房子拆迁作业人员有必要遵纪守法,禁绝招摇撞骗、以权谋私。
第十六条 凡违背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子拆迁主管部分能够给予正告、通报批评、责令中止拆迁、撤消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分:
(一)无证承当托付拆迁的;
(二)未经核准自行拆迁的;
(三)假造、涂抹、转让《资历证书》的;
(四)私行或许变相转让拆迁使命的;
(五)未经同意跨过城市承当托付拆迁的。
第十七条 房子拆迁作业人员招摇撞骗、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许上级主管部分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违背本规则形成经济损失的,房子拆迁单位或许职责人应当承当补偿职责。违背治安处理规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理处分法令》的规则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议不服的,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令》的有关规则,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申述。逾期不请求复议或许不向人民法院申述,又不实行处分决议的,由作出处分决议的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子拆迁主管部分能够依据本规则制定实施方法。
第二十一条 本方法由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担任解说。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1991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