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居,事实婚姻方面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15 13:41浏览量:2307
1、男女因同居日子生下子女,女方因抚育费问题提申述讼,怎么确认案由?应为免除同居联系仍是给付抚育费?
答:应确以为抚育费胶葛;如同居期间一方申述“离婚”并要求对子女抚育作出处理的,应确认案由为免除同居联系。
2、审理“未办理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的男女”的“离婚”案,假如以为其契合成婚的条件,在奉告其补办成婚挂号后仍不补办的,应怎么处理?
答:仍不补办的,法院应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
3、免除不合法同居联系或离婚诉讼中,女方建议芳华补偿费的,法院怎么处理?
答:不予支撑。
4、女方以同居期间屡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补偿,法院应否支撑?
答:以上景象归于同居形成结果,无合法婚姻为条件,故以上恳求无法令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5、男方申述免除不合法同居联系的案子中,女方已怀孕的,怎么处理?
答:人民法院仍应持续审理。
6、怎么确认现实婚姻?自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现实婚姻还受法令保护吗?
答:我国在必定范围内供认婚姻的合法性。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两边契合婚姻法本质要件的,按现实婚处理,不管两边一起日子时刻长短,不管两边一起日子初期或许某个阶段是否契合婚姻法的本质婚姻联系要件。之后,有必要补办挂号,不然不受法令保证。
7、根据同居期间而发生的债款应怎么确认清偿职责?
答:辨明一起债款和个人债款,差异处理。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