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遗言并存该谁承继?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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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遗言并存该谁承继
因为法令为尊重公民随时改动遗言的志愿,并不约束公民立遗言的次数及方法,这就导致在现实日子中会存在多份遗言并存的状况。关于多份遗言的效能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四十二条规则:“遗言人以不同方法立有数份内容冲突的遗言,其中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公证遗言为准;没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的遗言为准。”
事例
2002年,张世军将乡间老房子出卖后,在县城购买了一套三室一厅单元房,但并未处理房产登记手续。2003年,张世军与被告黄某结婚后,张某便跟从母亲张琴日子。2004年,张世军书写遗言一份,标明在其逝世后,将上述房产遗赠给原告张某,黄某也赞同张世军的定见。之后,因为张琴与张世军之间的关系恶化,张世军于2008年9月立公证遗言一份,标明上述房产由被告黄某承继。2009年,张世军逝世后,张某和黄某为上述
房产所有权发作争议,张某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中止侵权,返还张世军所留房产。
河南省内乡县法院经审理以为,本案中,原告张某所持张世军2004年所作的遗赠表明虽系张世军的意思表明,但因为张世军尔后遗言通过公证更有效能,因此张世军的该房产赠与不能成立。遂判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被告黄某对原告张某是否构成侵权,要害要看谁应是本案房产的合法承继人。而原告张某对养祖父的房产之所以不享有承继权,原因如下:
其一,本案房产承继人的确认应以张世军最终所立公证遗言为准。张世军2004年所立遗言为遗言承继,遗言承继又称指定承继,是指被承继人生前通过立遗言的方法确认其
个人财产在其逝世后的承继人及分配的法令制度。我国承继法第十六条规则:“公民能够按照本法规则立遗言处置个人财产,并能够指定遗言执行人。”依据承继法第十七条的规则,遗言的方法有以下五种:1.公证遗言;2.自书遗言;3.代书遗言;4.录音遗言;5.口头遗言。因为法令为尊重公民随时改动遗言的志愿,并不约束公民立遗言的次数及方法,这就导致在现实日子中会存在多份遗言并存的状况。关于多份遗言的效能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四十二条规则:“遗言人以不同方法立有数份内容冲突的遗言,其中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公证遗言为准;没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的遗言为准。”本案中,原告张某持张世军2004年所立遗言不只没有通过公证,且又不是张世军最终所立的遗言,因此该遗言不能成立。
其二,原告张某的母亲张琴现已丧失了承继权,且也并未逝世,因此张某不得代位承继。所谓代位承继,又称“直接承继”。是指在法定承继中,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被承继人的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替代其爸爸妈妈的承继次序承继被承继人的遗产的法令制度。我国承继法第十一条规则:“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由被承继人的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代位承继。代位承继人一般只能承继他的父亲或许母亲有权承继的遗产。”代位承继具有以下法令特征:1.代位承继的发作,有必要有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法令现实。2.代位承继人有必要是被承继人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3.代位承继人一般只能获得被代位人应承继的遗产比例。4.被代位承继人生前有必要具有承继权。假如被承继人的子女生前现已丧失了承继权,则其后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承继。5.代位承继只适用于法定承继方法。本案中,从原告张某的母亲张琴与张世军之间的关系恶化和张世军于2008年9月从头立有一份公证遗言的法令现实看,张琴明显现已丧失了承继权,且张琴也未先于张世军逝世,所以原告张某据此也不享有代位承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