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清算权益的司法救济(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0 10:11浏览量:2830

清算计划的承认机制清算计划的承认分为股东自行承认和司法承认两大类。由公司自行安排清算的,则应当由公司股东为主体而进行清算和承认,为此而发生的法律职责也应当由相关股东承当。在触及对债权人的权益维护时,整体股东均应对外承当职责;但当仅触及公司股东内部职责机制时,则应当由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及对清算计划的表决支撑的股东依照差错职责准则承当法律职责。而且,清算计划应当由清算组报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决议承认;假如清算组执行了未经承认的清算计划,而给公司或许债权人形成丢失的,则清算组应当对股东或许债权人承当补偿职责。此类补偿胶葛能够经过独立的诉讼机制处理,法院不得以缺少清晰而详细的法律依据为由而回绝受理。经过司法程序清算的,则清算计划的承认权在法院。而且,清算组应当在六个月内完结清算使命,这是司法清算与自行清算的不同之处,类似于法院在适用一般程序时的审理期限。司法清算包含两大类型,当财物足以清偿债款时,则依照清算计划处置;当发现公司现已“资不抵债”的,则可与债权人洽谈制造有关债款清偿计划。而且该清偿计划经整体债权人承认且不危害其他好坏关系人利益的,法院可依清算组的请求裁决予以认可。难点是“司法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联接问题。依照有关司法解说,当债权人对债款清偿计划不予承认或许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请求宣告破产。问题是,当清算程序进行至对清算计划的承认阶段时,此刻的清算作业现已过半,因清算计划未获经过而停止清算程序后再重新启动破产程序实践上导致了显着的“诉累”状况。事实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其作业内容与司法清算并无实质性的不同,之所以用破产程序代替原有的清算程序是因为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对破产清偿计划的强制裁决权。因而,在非破产的清算程序中没有设定法院对清算计划的裁决权应当说是公司法解说二的一个缺点。对公司操控人的限制机制笔者以为,在清算阶段无论是对股东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均有必要依赖于对公司操控人的强有力的限制才能够得以完成。公司法及其解说对公司操控人搅扰清算程序规则了相应的职责机制。公司操控人应当与公司董事及控股股东承当平等的法律职责,且此类补偿职责均能够经过独立的诉讼机制来处理。包含:一是公司操控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建立清算组开端清算,导致公司产业价值降低、丢失、毁损或许灭失的,公司及其他无差错的股东和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操控人在所形成丢失的范围内对承当补偿职责;二是公司操控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首要产业、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公司操控人应当对无差错的股东及债权人承当补偿职责;三是公司实践操控人在公司闭幕后,歹意处置公司产业给股东或债权人形成丢失,或许未经依法清算,以虚伪的清算陈述骗得公司挂号机关处理法人刊出挂号,无差错的股东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操控人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四是公司操控人未经其他股东赞同而将未经清算的公司刊出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的实践操控人及股东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导致其他无差错股东丢失的,公司操控人及有差错的股东也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职责。(未完待续)【作者简介】师安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档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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