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假病历,虚构病假事实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2019-01-18 18:59浏览量:685

听讼网)工作时如果因为身体不适请病假,也算是常有的事,请病假时我们需要提供病历。因此,许多人为请病假会购买假病历,但利用假病历请假真的行得通吗?

最近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吴某在2007年3月入职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系该公司南开区鞍山西道店空调部营业员。然而在这一段时间里面,吴某向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提供其购买的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诊断证明书和相关病历,虚构自己因病须休假的事实,在未实际工作的情况下,骗取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为其发放的工资及缴纳的社保费、公积金。也就在前段时间的某天,吴某骗取实发工资共3282.96元、社保费及公积金共12459.8元,合计15742.76元。经依法鉴定,律师收费标准中有所阐述,吴某提供的26张诊断证明书中“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建议休息专用章”印文与原单位提供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案发后,吴某已将其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的工资、社保金、公积金共计19640.45元退赔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吴某虚构病假需休息的事实,骗取工资、社保费等共12459.8元的行为,是否违法?

听讼网胡金叶律师认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单位钱款共计15000余元,属数额较大,律师收费标准上,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吴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将所获赃款全部退赔被害单位,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病历是医生在医疗活动中所形成的,不仅记录了患者疾病的发生、变化、治疗等,同时也是患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证据。因此,我们应保证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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