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意为夫妻两边虽经现已挂号成婚,可是因为违反了成婚的法定要件而不能发作成婚的效能。那么无效婚姻的详细构成要件是什么呢?接下来就跟听讼网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的法令知识吧。
一、无效婚姻的法定要件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制止成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
(四)未到
法定婚龄的。
二、婚姻无效的请求人
有权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则向人民法院就已处理成婚挂号的婚姻请求
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含婚姻当事人及好坏关系人。好坏关系人包含:
(一)以重婚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
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制止成婚的亲属关系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好坏关系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则,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好坏关系人为请求人,
婚姻关系当事人两边为被请求人。夫妻一方逝世的,生计一方为被请求人。夫妻两边均已逝世的,不列被请求人。
三、无效婚姻与可吊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则:“无效或被吊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见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吊销婚姻均采纳了溯及既往的立法准则,即但凡被确以为无效或许可吊销的婚姻,其法令结果是相同的,对此,咱们持不同见地,即自始无效婚姻与可吊销婚姻的法令结果应当有所区别。如前所述,自始无效婚姻违反法令强制性规则,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应当自始无效、无效婚姻有溯及力。而可吊销婚姻短缺当事人的合意而一般性地违反了社会私益要件,违法程度不严峻,应从被宣告吊销之日起无效,即宣告吊销之前婚姻仍是有用的,婚姻挂号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吊销宣告无溯及力。在当今一些采纳婚姻无效与可吊销双轨制的国家和地区,关于婚姻无效和可吊销的法令结果,也是如此别离规则的。这样更趋之于科学化、合理化。
以上便是关于无效婚姻的法定要件的问题的回答,一起处理了无效婚姻的请求人以及无效婚姻的溯及力问题。成婚是一件终身大事,咱们应该稳重而行,期望这些回答能对您有所协助,如果您还有其它法令问题,欢迎到听讼网官方网站咨询相关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