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手续是依据以下的法律规定:
《收养法》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够被收养:
(一)损失爸爸妈妈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爸爸妈妈有特别困难无力抚育的子女。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一起具有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育教育被收养人的才能;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
旁系血亲的子女,能够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约束。
华裔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能够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约束。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许社会福利组织抚育的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儿童,能够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约束。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挂号。收养联系自挂号之日起建立。
收养孩子手续具体内容:
收养孩子手续如下:
(1)夫妻两边年纪均满30周岁,身体健康、有杰出经济收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自愿收养本中心弃婴(童)的,持上述有用资料到深圳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请求收养。
(2)经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审阅后契合收养条件的,在福利处收取《收养挂号请求书》。
(3)拟收养人向本中心保育一科递送有关收养资料,填写“收养深圳市社会福利中心弃婴(童)请求表”,经保育一科审阅后由分管领导和中心领导批阅。
(4)保育一科按请求的先后顺序、无生育子女优先的准则告诉请求人来我中心与孩子碰头。由保育二科供给2—3个孩子供其选择,任何人不得直接到保育二科选择小孩。
(5)如开始赞同收养该孩子,由拟收养人填写“深圳市社会福利中心弃婴(弃童)收养调查批阅表”,签定“家庭收养调查协议书”,经领导批阅赞同后,由保育一科填写“弃婴(童)离院告诉书”,可将孩子带回家调查3-6个月,调查期内可带孩子到
医院体检,体检费用由请求人担任,查看发现有器质性病的可考虑退换。
(6)通过3-6个月的调查,赞同收养该孩子的,仔细填写《收养挂号请求书》,带齐有关收养资料,供给被收养人正面免冠大1寸五颜六色相片4张,来本中心保育一科处理相关手续。
(7)《收养挂号请求书》由中心领导签名、盖章后,保育一科告诉拟收养人将其递送深圳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并请求刊登拟被收养弃婴(童)的布告,查找其生爸爸妈妈,自布告之日起60天如无亲生爸爸妈妈或许其他监护人招领的,民政局再告诉收养人到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处理收养挂号手续。
(8)收养人办好收养挂号手续、收取《收养证》后,收养人将《收养证》正本及复印件递送保育一科,由保育一科填写“深圳市社会福利中心弃婴(童)送养挂号表”,并存案归档,一起填写“居民改变
名字请求表”。
(9)“居民改变名字请求表” 由中心领导签名、盖章后,保育一科告诉收养人将其递送市公安局户籍科处理孩子更名手续,一起处理户口迁出手续。
(10)保育一科每月计算收养调查人数和领养人数,每年装订成册交档案室一致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