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问:
你好,请问一对中年男女一同日子长达21年,已生育两个小孩,却没挂号成婚,申述"离婚"后才发现最初没挂号离婚,归于不合法
同居,那么是不是离婚呢?
包山律师回答:
近来,阆中市河溪镇一对中年男女因感情决裂,男方杨某到法院申述要求免除
婚姻联系,法院审理后却以为他们之间属不合法同居联系,依法驳回男方的“离婚”申述。
早在1990年,年仅15岁、还有些懵懂无知的杨某和何某同在河溪镇读书,平常两人联系颇好,1991年暑假,两人很快坠入“爱河”。待两边家长看出些端倪,二人竟先后外出到广东务工以躲避管制。当年腊月,无法的两边家长默许了孩子的行为。因二人未到达法定成婚年龄均不能处理成婚挂号,两边也就按乡村风俗办了喜宴。因种种原因,后来两人一向未处理成婚挂号手续。两人先后生育了两个小孩,一家人日子倒也惊涛骇浪。起先几年,两人相敬如宾,过得幸福美满,觉得只需两人相爱还有孩子在身边,何须在乎一张纸呢?
但是,跟着家庭担负的加剧,杨某和何某从一些小事争持渐渐开展到了好像 “陌路人”。杨某产生了要逃出“围城”的想法,但两人究竟同居了二十多年,想彻底完毕现在的日子谈何容易?所以,杨某决议申述离婚。2012年2月初,杨某以夫妻感情确已决裂为由申述到阆中法院河溪法庭,恳求免除他和被告何小眉的婚姻联系。让杨大强想不到的是,法院审理后,竟裁决驳回了他的申述。
法院审理后以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今后,男女两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在案子受理前补办成婚挂号;未办成婚挂号的,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和《解说(二)》的第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申述恳求免除同居联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则,杨大强和何小眉于1991年阴历腊月份同居,虽生育小孩,但到1994年2月1日仍未到达法定成婚年龄。两边在立案前也没有补办成婚挂号手续,属不合法同居联系。因而,杨某的诉讼恳求,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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