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与年终双薪怎么筹划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18 23:30浏览量:437

多发1元年奖金,或许导致多交一万元的个人所得税——重视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无效问题。
因为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则的年终奖核算方法是:先将雇员当月内获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认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而核算公式的应纳税额=雇员当月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间,年终奖除12找税率,但只允许减除一次"速算扣除数",而不是十二次,由此导致在核算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时会呈现员工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并不与年终奖额度同份额添加。由此形成应得年终奖金额度高的员工,或许要比年终资金额度低的员工实践到手的会更少。
例:1月冯某获得年终奖18000元,找税率:(18000/12=1500),因而其年终奖适用税率为3%.冯某年终奖应交纳个人所得税18000*3%=540元。税后收入为17460元。
陈某1月获得年终奖18001元,找税率:(18001/12=1500.1),因而其年终奖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陈某获得18001元年终奖应交纳个人所得税18001*10%-105=1695.1元"陈某年终奖税后所得为16305.9元。陈某因为多发一元,形成多缴个人所得税1154.1元。相似状况在税收实践中多有发作。这是因为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则的税额核算方法的原因,导致所得与税额的不匹配。
导致上述不合理的年终奖无效区间如下:
「18000——19283」
「54000-60187」
「108000-114600」
「420000-447500」
「66000-706538」
「960000-1120000」
假如发放的年终奖在上述无效区域内,会形成单位多发奖金,而个人税后所得变少的成果。
年终奖与年终双薪同月内获得应兼并计税
对员工在同一个月内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和年终双薪,应将所获得的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兼并后,应对比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则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方法,核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悉数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则的税率表确认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依据悉数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依照税法规则核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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