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单位社会保险的处理程序
1、社会保险挂号
根据北京市政府规则参与社会保险的单位,有必要处理社会保险挂号,收取《社会保险挂号证》(以下简称《挂号证》)。
单位应当自收取营业执照或树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代)办组织请求社会保险挂号,树立单位缴费信息数据库。
单位经过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挂号表》(表一)(以下简称《单位信息挂号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①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②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③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挂号证》(副本及复印件);
④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⑤国家质量技能监督部分公布的组织组织一致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⑥其他核准执业的有关证件、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有关部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
外国、港澳台和外商组织在北京建立的办事处(组织),须出示市工商行政部分签发的《外国(区域)企业常驻代表组织挂号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组织注册证》。
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组织还须供给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处理参与北京市社会保险全权托付授权书。
对单位填写的《单位信息挂号表》、供给的证件和资料,社保经(代)办组织即时受理,契合挂号要求的为其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专户开户(改变、刊出)告诉》(以下简称《专户开户告诉》),单位凭此告诉5日内到指定银行开设缴费专户;社保经(代)办组织根据银行开户回执对单位予以挂号并核发《挂号证》。
2、挂号改变
单位发作社会保险挂号事项改变时,应当自挂号改变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向所属社保经(代)办组织请求处理社会保险挂号改变手续。
①《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挂号改变表》(表一—1)(以下简称《单位信息挂号改变表》);
②《挂号证》;
③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同意改变证明;
④社保经(代)办组织规则的其他相关资料。
单位社会保险挂号改变资料完全的,社保经(代)办组织审阅后予以改变。
单位信息改变事项触及《挂号证》内容,需求从头打印《挂号证》的,社会保险挂号证号不予变化,原《挂号证》回收。
3、挂号刊出
单位发作闭幕、破产、撤消、兼并、被撤消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景象,依法停止社会保险缴费责任时,应当自发作刊出挂号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代)办组织请求刊出挂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