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涉外承继是现实生活中我们重视的要点,并且一般涉外承继所触及的经济利益都是比较大的,那么为了便利您对相关常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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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
昌平籍男人小王与越南籍女子阮某在越南成婚,婚后育有一女,现年3周岁。小王是家中独子,爸爸妈妈居住在霍营某小区。小王于2015年7月在越南意外逝世。小王婚后在上海某基金公司购买的60万元基金,因其忽然逝世,对这笔基金未做任何分配处理。小王爸爸妈妈要求将基金取出或
过户到他们二老名下,但因短少遗产承继公证遭到基金公司回绝。两位白叟来到昌平区霍营法令援助工作站寻求协助。
法令剖析
工作人员经问询得知以上状况后,奉告两位白叟要清晰下列问题:
一是清晰小王的遗产规模。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则:“夫妻能够约好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归各自一切、一起一切或部分各自一切、部分一起一切。约好应当选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清晰的,适用本法第17条、18条的规则”。按此规则,小王婚前或婚后并未和妻子就产业进行约好,他所购买的60万元基金应视为夫妻一起产业。我国《承继法》第26条规则:“夫妻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起一切的产业,除有约好的以外,假如切割遗产,应当先将一起一切的产业的一半分出为爱人一切,其他的为被承继人的遗产”。按此规则,小王购买的60万元基金,其间本金及其收益的一半是小王越南妻子的,另一半为小王遗产。
二是清晰小王遗产的承继人规模和承继人承继遗产的比例。
依据我国《承继法》第10条的规则,遗产依照下列次序承继:榜首次序:爱人、子女、爸爸妈妈。第二次序: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承继开端后,由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第二次序承继人不承继。没有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的,由第二次序承继人承继。而本法所说的子女,包含养子女。第13条规则“同一次序承继人承继遗产的比例,一般应当平等”。依据上述法令规则,小王的榜首次序承继人为小王的越南籍妻子、女儿和小王的爸爸妈妈。二位白叟若想要悉数承继儿子留下的60万元基金及其收益,必需求儿媳将个人
共有比例和承继比例书面赠与二老。但3岁的孙女作为无民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是不能代为抛弃处置的,小王留下的遗产规模应有孙女的1/4。
三是应提交的依据材料。
基金公司出具小王购买基金的账号、代码、当时本金和收益余额;二老夫妻联系证明和与小王的子女联系证明(成婚证、出生证、户口本均可证明);小王与越南妻子的夫妻联系证明和所生子女证明、逝世证明(这些证明需求中国驻越南使馆的认证书),小王妻子赠与承诺书、抛弃遗产承承继诺书。
为了不让白叟多跑路,跑冤枉路,工作人员就该遗产的承继屡次与基金公司工作人员取得联系,进行交流,并依照基金公司的要求出具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二位白叟和儿媳持法令援助工作站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到驻地人民法院进行了司法承认,基金公司凭人民法院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承认裁定书,很快将小王留下的60万元基金及其收益进行了切割和账户改变。
以上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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