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何为商标优先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02 14:31浏览量:844
商标注册请求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请求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我国就相同产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请求的,按照该外国同我国签定的协议或许一起参与的世界公约,或许按照彼此供认优先权的准则,能够享有优先权。
   按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请求的时分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请求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许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请求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商标在我国政府主办的或许供认的世界博览会展出的产品上初次运用的,自该产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请求人能够享有优先权。
   按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请求的时分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产品的博览会称号、在展出产品上运用该商标的依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许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