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能否形成精力危害,能否要求精力危害补偿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知识产权法令并没有作出清晰详细的规则。因而精力危害补偿问题一向为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分广为重视。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子中,怎么确认精力危害补偿职责,怎么核算精力危害补偿数额都是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补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的经过和实施无疑对民事侵权,包含知识产权侵权精力危害补偿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在对知识产权侵权精力危害补偿的理论和实践进行剖析的基础上,结合该司法解说的有关规则,提出对知识产权侵权精力危害补偿的一点主张,以期促进对权力人精力权力的维护。一、知识产权侵权精力危害补偿的理论依据(一) 相关法令规则对危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能否形成精力危害,能否要求精力危害补偿问题,国际各国的法令规则有所不同,对精力权力的维护程度是不一致的。英美法系并未规则对侵略精力权力的经济补偿的救助办法;大陆法系则一般都规则了对精力权力的侵略采纳补偿权力人精力损失的救助办法1.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知识产权法令对此问题并未作出清晰详细的规则,但从中能够找到知识产权侵权精力危害补偿的理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榜首百二十条规则:“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遭到危害的,有权要求中止危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能够要求补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遭到危害的,适用前款规则。”该规则中的“补偿损失”能够理解为我国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补偿的法令依据,也是知识产权侵权精力危害补偿的最底子的法令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则了
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是指宣布权、
署名权、修改权和维护著作完整权。关于危害著作权人权力的行为,该法规则了中止危害、消除影响、揭露赔礼道歉、补偿损失等民事职责方式。这儿的补偿损失能够理解为对危害著作人身权而对权力人形成的精力危害补偿的直接详细的法令依据。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则,作者能够包含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因而,法人和其他安排的著作人身权应当同公民相同遭到相同的维护。关于著作权人的精力权力各国版权法所维护的内容有所不同,而《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2榜首款所清晰规则的精力权力仅仅有两项,即作者身份权和维护著作完整权,“作者仍保有要求其著作作者身份的权力,并有权反对对其著作的任何有损其名誉的曲解、分裂或其他更改,或其他危害行为。”因而我国著作权法对精力权力的维护是契合伯尔尼公约的要求的,且维护水平较高。此外,我国著作权法第36条还规则了作为
邻接权主体之一的扮演者的标明扮演者身份和维护扮演形象不受曲解的精力权力。从国际维护来看,作为邻接权主体之一的扮演者的精力权力较版权人的精力权力的呈现要晚得多。伯尔尼公约仅规则了对版权人精力权力的维护,而有关邻接权维护的罗马公约及其他任何国际公约都未规则对扮演者精力权力的维护问题,直到1996年的《国际扮演和唱片公约》才清晰规则了扮演者的精力权力。我国专利法、
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精力权力维护问题及相应的精力危害补偿问题未作规则。(二)学界理论观念
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精力危害补偿问题,大多数学者以为对知识产权侵权中触及的危害人身权的问题,应当适用精力危害补偿职责予以弥补。其补偿规模仅限于对受害人人身精力权益的精力危害补偿,不包含因危害知识产权人身精力权益而遭受的财产损失。关于侵权情节一般的,首要应当适用中止危害、消除影响或揭露赔礼道歉的民事职责方式,而不适用补偿损失的职责方式;对精力危害情节较重,适用其他民事职责方式缺乏以使受害人的权益遭到维护的,应当适用精力危害补偿,但是在确认补偿数额时要归纳各方面要素考虑,防止呈现过高的精力危害补偿数额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