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质不同而别离适用不同的法令:
一、公司因破产而清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则的程序;
二、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闭幕和被责令依法闭幕的景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则的程序。
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依下列过程打开:
一、建立清算组。按《公司法》规则,自愿闭幕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大会承认,假如是强制闭幕,清算组则应由主管机关从股东、有关机关及其专业人员中指定;
二、打开清算作业。清算组自建立之日起接收公司,展开以下事务:
1、 接收公司产业;
2、 了断公司未了事务;
3、 收取债款、整理债款;
4、 分配剩下产业;
5、 刊出公司法人资格、撤消营业执照。
三、告诉债款人申报债款。申报债款的时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则不同,要求清算组自建立之日起十日内告诉债款人申报债款,而且要求在六十日内至少在报纸上至少发布三次以上,未接到告诉书的,在第一次布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申报债款;
四、提出清算计划。清算组在整理公司产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产业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计划,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许主管机关承认。
清算计划的主要内容有:
1、
清算费用;
2、 应付出的职工工资、劳作保险费;
3、 应交纳的税款;
4、 清偿公司债款。
五、分配剩下产业,清算组在付出了上述几项费用,假如仍有剩下产业,按股东出资份额进行再次分配(股份公司按股权分配);
六、完结清算作业。清算组在完结分配后,应制造清算完结陈述,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认可,后请求刊出公司法人资格,撤消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