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有关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17 14:20浏览量:986

8月10日,县委办、县府办以平办发[2006]46号文下发了<<关于依法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有关问题的告诉>.为便利读者,摘要如下:
一、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的目标
自愿终身只生育(养)一个子女,并收取<<独生子女爸爸妈妈荣耀证>>的夫妻。
二、从收取<<独生子女爸爸妈妈荣耀证>>当年起到子女年滿18周岁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20元。
三、下列景象不归于独生子女
1.双胞胎或许多胞胎的;
2.爸爸妈妈生育了一个子女后又收养一个子女的?lt;/p>
3.爸爸妈妈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生育一个子女;
4.父或母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或许又收养一个子女的;
5.同胞兄弟姐妹中,有归于1982年11月25日今后超生的,但未滿18周岁逝世而仅剩自己的;
6.再婚后的夫妻原有子女总数两个及两个以上,且发作抚育教育行为的。
四、独生子女保健费付出的途径
1.夫妻两边在不同单位作业的,由各自地点单位别离付出50%;
2.夫妻两边在同一单位的,由该单位全额付出;
3.夫妻只要一方有作业单位的,由该单位全额付出;
4.夫妻两边属无作业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地点地县人民政府付出;
5.夫妻两边是农村居民的,由其户籍地点地县人民政府付出;
6.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无作业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地点地县人民政府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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