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须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17 18:52浏览量:1366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条款,外国人可在我国收养子女。领养者须契合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育、教育被收养子女的才能;
3、 年满三十周岁;
4、 有爱人者须夫妻一起收养,无爱人的男性收养女孩,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纪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假如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则不受1、3、5条的约束。
二、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须供给下列证明: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含收养意图和不遗弃、不优待被收养者的确保);
2、身份证明(包含出世、国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工作和经济状况证明;
5、健康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分记载证明;
7、契合收养人寓居国有关现行收养法规的证明。
三、假如收养配偶中有一个不能前往我国处理手续,另一人可依据由其签字的委托书代为处理。以上一切文件均须经所在国当地公证员(或律师)公证、联邦政府供认的各部或各省指定的部分认证,然后送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处理认证手续。
四、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缔结书面协议,亲身向民政部分挂号,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处理收养公证。 收养联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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