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员工,用人单位会以年岁较大,不宜承当重膂力劳作等原因要求老员工离任。那么这种解雇老员工的行为是否违法,老员工能够要求用人单位作出经济补偿吗?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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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刘某,生于1960年,自1995年入职于河北某水泥厂从事厂区卫生清洁作业,其在职期间该单位并未其处理过社会保险,亦一向没有签定劳作合同.在 2007年12月25日(《劳作合同法》施行前五天),该单位忽然书面告诉刘某处理离任手续,理由为年岁较大,不宜承当重膂力作业.一起,要求在当天签离任协议收取所得薪酬、代告诉金、经济补偿金(12个月薪酬).面临工厂的强硬手段,刘某只能被逼脱离。
脱离单位后的一月后,刘某就向该单位所在地的劳作
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作争议,刘某以为工厂违法与其免除劳作联系,要求二倍作业年限经济补偿金,并补交多年的社会保险,一起做职业病判定.而厂方以为,两边是洽谈一致停止劳作联系,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二十四条规则,不存在违法免除劳作联系的状况,一起因为刘某从事的清洁作业,不归于职业病判定规模。
1、工厂以"年岁较大,不宜承当重膂力作业"解雇刘某,归于违法解雇,依据劳作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则,"劳作者不能担任作业,经过培训或许调整作业岗位,仍不能担任作业的,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可是应当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诉劳作者自己。"本案中刘某是在被逼无法的状况下,签定所谓的离任协议,因而不该认定为是两边洽谈免除劳作合同.厂方归于违法免除劳作合同.
2、依据《劳作法》及《违背和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的相关规则,本案中厂方对刘某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是合法的.
3、依据《劳作法》第一百条的规则:"用人单位无故不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作行政部门责令其期限交纳,逾期不缴的,能够加收滞纳金。"刘某能够要求补交至树立劳作联系之日起社保金额。以北京为例,按《北京市劳作局关于施行<北京市企业乡镇劳作者养老保险规则>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京劳险发[1998]69号)规则补缴连续期间根本养老保险费的,由被
保险人作业过的原单位向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被保险人在该单位作业期间的有用证明及在该单位作业期间历年的原始薪酬收入凭据,以此作为补缴根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无法供给有用薪酬收入凭据的,以相应缴费年度上一年本市员工平均薪酬为基数),经核准后能够补缴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与被保险人按《规则》的规范别离补缴,一起加收依照个人帐户记帐利率核算的利息,并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则对单位按日加收2‰滞纳金。其间,发生在1999年1月22 日曾经的欠缴额,自1999年1月22日起加收滞纳金;发生在1999年1月22日今后的欠缴额,按实践欠缴时刻加收滞纳金。
4、因为刘某在水泥厂厂区从事清洁作业,关于要求的职业病判定要求,厂方在刘某离任前对其有必要进行健康检查,假如异常现象,关于刘某的要求能够予以回绝。
在实践中,劳作者要清楚相关的法律法规,才干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假如你的状况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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