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纠纷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30 12:07浏览量:24

[根本案情] 
原告魏×× 
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胜利村乡民委员会。 
原告与其兄魏尚财两户6口人,均是被告的乡民。1998年1月1日,原告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签定土地承揽合同,承揽被告土地12亩。该地在被告的水渠两边。该土地被征用前,原告将水渠平掉后播种。2 O()2年原告承揽的6.6亩土地被征用,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补偿费被告已给付原告。但一起征用的还有原告将被告的共用水渠平掉后,开垦播种的4.38亩土地的青苗。青苗补偿费的规范为每平方米3.8元。被告以原告私行开垦播种团体共用水渠,致使征地时给被告形成经济丢失为由,回绝给付原告青苗补偿费11 101.54元。原告向法院申述,要求被告付出青苗补偿费ll 101.54元。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审理以为,青苗补偿费是征地部分对所征用土地的地表栽培物的一种补偿。原告对地表栽培作物,投入了人力、物力、财力,青苗补偿费理应给付原告。原告向本院提交被告的财会人员出具的对账单,证明其承揽土地及平渠开垦犁地的面积,被告应提交证明该根据不实的相关的原始账目,但被告却未向原审法院提交。被告对本案胶葛应负悉数职责。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青苗补偿费的诉讼恳求有理,应予以支撑。被告所述已给付原告补偿费4 O0 8元,因未提交相关根据,故不予支撑。一审法院判定,被告胜利村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尚富4.38亩青苗补偿费11 101.54元。案子受理费455元由被告胜利村担负。 
胜利村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上述判定,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定现实确定有误,被上诉人违法占地,致使上诉人的利益遭到丢失,被上诉人的恳求不该得到支撑,原审法院适用法令不妥,上诉人恳求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赞同原审法院判定,恳求保持原审法院判定。 
二审法院查验的现实与原审法院确定的现实根本共同。 
二审法院以为,被上诉人建议的4.38亩青苗补偿费11 101.54元是因为被上诉人对4.38亩土地实践播种而发生的青苗补偿费,该笔费用并非4.38亩土地补偿费,土地征用部分亦是按青苗补偿规范补偿的费用,因而,争议之地的实践播种人应是青苗补偿费的实践受益人,即本案的被上诉人魏尚富;关于上诉人提出因被上诉人违法占地给上诉人形成经济丢失,上诉人可持根据另行建议其权力,上诉人的该项建议非本案所调整的法令关系;关于上诉人称已将4.38亩青苗补偿费部分给付被上诉人,但被上诉人否定上诉人的建议,上诉人在法令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供给相应的根据证明上诉人的该项建议,上诉人即应承当对其晦气的法令结果。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恳求不予支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定如下:驳回上诉,保持原判。二审案子受理费455元,由上诉人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胜利村村委会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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