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25 03:11浏览量:2495

发布部分: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施行国务院拟定的《婚姻挂号法令》,结合本市实际状况,拟定本规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市居民同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裔的婚姻挂号,由市民政局处理。本市居民同本市居民的婚姻挂号,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处理;本市居民同外省市居民的婚姻挂号,由本市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处理。    第三条   市和区、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婚姻挂号机关)应当根据婚姻挂号作业的需求,装备专职的婚姻挂号人员。婚姻挂号机关应当将与处理婚姻挂号有关的根据、条件、程序以及需求提交的悉数资料的目录和文书演示文本,在处理婚姻挂号的场所公示。婚姻挂号机关除按照收费规范向当事人收取婚姻挂号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或许附加其他责任;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或许获取其他利益。     第四条   婚姻挂号作业由经市民政局一致训练、查核合格的人员处理。婚姻挂号员应当佩带标志。     第五条   当事人处理成婚挂号时,应当按照《婚姻挂号法令》第 五条规则,向婚姻挂号机关出具相关证件、证明资料。经公证、认证的声明和证明,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证件、证明资料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一起提交中文翻译文本。当事人处理成婚挂号时,应当提交三张大二寸两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相片,按照《婚姻挂号法令》第 五条的规则填写声明并签字。当事人签署声明时,应当有婚姻挂号员在场。    相关法规:        第六条   婚姻挂号机关应当对成婚挂号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资料进行检查,并问询相关状况。对当事人契合成婚条件的,婚姻挂号机关应当当场予以挂号,颁布成婚证;对当事人有《婚姻挂号法令》第 六条规则的景象,不契合成婚条件的,不予挂号,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阐明理由。婚姻挂号机关对不属于本婚姻挂号机关统辖的,应当当场奉告当事人有权处理婚姻挂号的机关;对证件、证明资料不完全、不一致、损毁或许无效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奉告当事人需求弥补的悉数资料。     相关法规:        第七条   男女两边补办成婚挂号或许处理复婚挂号的,适用成婚挂号的有关规则。     第八条   因受钳制成婚,受钳制的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十一条规则恳求吊销其婚姻的,当事人应当亲身向原处理成婚挂号的婚姻挂号机关提出书面恳求,并提交下列证件、证明资料:(一)自己的身份证和成婚证;(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挽救证明、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受钳制成婚内容的判决书或许其他可以证明受钳制成婚的证明资料。    相关法规:        第九条   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吊销婚姻恳求,婚姻挂号机关不予受理,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阐明理由:(一)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十一条规则的恳求时效的;(二)不能供给本规则第 八条规则的证件、证明资料的。婚姻挂号机关在处理吊销婚姻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吊销婚姻的恳求已被人民法院受理的,应当停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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