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著作权维护的特色,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确定可分为以下几步:
1.对原告著作的剖析依照我国法令的规则,著作权的发生采纳主动维护准则,即著作一经创造完结,著作权即告发生。因而,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确定不同,著作权侵权确定还涉及到权力的有用性问题。一部具有有用著作权的著作有必要一起具有下述条件:归于著作权法维护的著作规模;具有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办法仿制。只需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有,原告著作就不受著作权法维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假如原告著作一起契合上述条件,则该著作享用著作权法维护。
2.对被控侵权著作及被告运用办法的剖析对被控侵权著作的剖析,可适用以下两个规范:一是“触摸”,即触摸前一著作的时机;二是“本质类似”,即应受著作权维护部分本质类似。其间,后者是确定的要点。在确定原、被告的著作是否“本质类似”时,应将原告著作中受著作权维护的部分与被告著作的相应部分进行比照,断定两者是否本质类似。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原、被告著作之间是否存在本质性类似方面也有过成功的事例。例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侵权纠纷案中,经过必定被告著作的独创性,即否定被告著作与原告著作间的本质性类似,然后断定被告未侵权。假如被告的行为归于运用著作的行为,那么,就需要对被告的运用办法进行剖析。有关的知识产权法令对“运用办法”规则了不同的意义。如在专利法中指的是“施行”,行将某项专利运用于工业,按阐明制造出相同的产品或许运用相同的办法;与之相敌对,在著作权法中指的是“仿制”,即以印刷、复印等办法将著作制成一份或许多份。当某一客体(如有用艺术品或
外观设计著作)遭到专利法与著作权法的不同视点的维护时,特别应留意区别“施行”与“仿制”这两种不同的运用办法,不同的运用办法构成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
关于“仿制”这种最遍及的运用著作的办法,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则,依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阐明进行施工、出产工业品,不归于著作权法所指的“仿制”。由此可知,在我国,将平面著作以立体办法再现不构成对平面著作的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