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相关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03 20:38浏览量:2489
越来越多的人注意到无效婚姻这个问题,也清楚无效婚姻在法令上不存在婚姻关系的。许多人对无效婚姻内容并不是那么的了解,在处理的时分则会有许多不明白的当地。那么,接下来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透过一个小事例去了解相关常识吧。
案情:
张某,于1996年4月26日与被告人杨某挂号成婚,同年生育一子杨某某。2001年5月发现被告人与雷某某同居日子,自诉人屡次找被告人和雷某某,阐明自己是被告人的合法妻子。但被告人杨某与雷某某却于2002年7月24日公开在金堂县挂号成婚。遂张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状告杨某犯重婚罪。自诉人张某以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契合重婚罪的四个要件,已构成重婚罪。杨某辩称,其与张某的成婚属无效婚姻,因其时被告人尚不到法定成婚年龄,向婚姻挂号机关出具的出世年月日资料不真实,因而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剖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爱人而又与别人成婚,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行为。依照传统的刑法观念,重婚罪的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方式,一种是已有爱人的人又和第三人挂号成婚或许无爱人的人明知别人已有爱人而与之挂号成婚;另一种是有爱人的人与第三人构成现实上的不合法婚姻关系,或许无爱人的人明知别人已有爱人而与之构成现实上的不合法婚姻关系。所ν现实上的不合法婚姻关系具体表现为,男女当事人虽δ挂号成婚,或选用虚伪资料骗得婚姻挂号的,又的确以夫妻关系彼此对待而同居日子,它与通奸、姘居行为有着本质的差异。故依照有关法令规则,归纳剖析全案,笔者以为本案被告人杨某现已构成重婚罪。
首要,被告人杨某与张某的婚姻应确定有用。
由于依据婚姻法第十条关“未达法定婚龄的,为无效婚姻”应理解为,未达法定婚龄成婚的,至婚姻当事人或好坏关系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申述离婚时,两边或一方当事人仍δ到达法定婚龄的,应宣告为无效婚姻,两边婚姻关系自始无效。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7日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说(一)》(以下简称《解说》)第八条之规则,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则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景象现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本案被告人杨某1996年4月26日(时年19岁)与自诉人张某挂号成婚,收取了成婚证,婚后生有一子。当杨与雷某某2002年7月24日收取成婚证时,杨与自诉人张某的无效婚姻景象现已消失,故杨与张的成婚挂号应确定有用。
其次,被告人杨某与雷某某之间已存在以夫妻关系共同日子的现实婚姻。
尽管,从上述现实能够看出杨与雷成婚是两边自愿,并在婚姻挂号机关有杨、雷成婚挂号的存根。可是,杨、雷在请求婚姻挂号时招摇撞骗,骗得婚姻挂号。依照民政部于1994年2月1日发布并于同日实施的《婚姻挂号办理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第25条,归于婚姻办理机关应当吊销的婚姻,其在方式上既不契合婚姻挂号的法令条件,也不契合婚姻挂号的程序条件。但在本案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12月14日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新的《婚姻挂号办理法令》发布实施后,有爱人的人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仍应按重婚罪科罪处分。”断定是否构成重婚罪的重要客观要件之一,便是有爱人者又和第三者树立现实婚姻,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树立现实婚姻。本案中杨、雷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当事人一切亲属以及其他大众均以为杨、雷是夫妻,故二者已构成现实上的不合法婚姻关系。
其三、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归于现实婚姻形状的重婚行为。
重婚罪所侵略的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公民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以,确定重婚行为,无论是法令上的重婚,仍是现实上的重婚,都必须是行为人之间的确存在夫妻日子的本质内容,其形状和婚姻法所供认的法令婚、现实婚应当是共同的。从理论上讲,要判别行为人是否构成重婚罪,就必须判别这种婚外与人同居的行为是否表现一种婚姻关系。《法令》第24条规则:“未到法定成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许契合成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成婚挂号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令保护。”由此来看,婚姻法已不再供认“现实婚”的法令效力;而从《批复》来看,关于有爱人者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仍应按重婚罪科罪处分。这便是说,刑法实际上在必定条件下又供认了“现实婚”的存在,仅仅把这种“现实婚”该称为“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并把它作为重婚行为的一种方式对待。
所以,被告杨某与自诉人张某成婚时虽未到达法定婚龄,但至杨与张某申述离婚时,两边均已到达法定婚龄,并契合成婚悉数本质要件,现已构成一种较安稳的现实上的婚姻关系,应视该婚姻有用,被告人明知自己有爱人却与别人成婚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本文经过对事例的剖析论述,经过事例明晰剖析了重婚的相应常识,假如您有类似的状况能够参照本文,但仍是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剖析,不能混为一谈。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令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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