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非破产清算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8 11:17浏览量:68
有限责任公司非破产清算程序
一、建立清算组
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建立清算组,接收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清算组接收破产公司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收,担任对破产企业的产业进行办理、整理、评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加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担任并报告工作;
三、破产产业分配
分配破产产业,由清算组提出分配计划,在债务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同意后由清算组详细履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产业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含:
1)破产产业办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子诉讼费;
3)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付出的其他费用。
破产产业在优先付出清算费用后,按以下次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作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务。
四、清算完结
破产产业清算分配结束,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报告清算分配工作的状况,并请求人民法院裁决破产完结,未得到清偿的债务,不再进行清偿;
五、刊出挂号
企业破产,破产产业分配结束,企业法人依法停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挂号机关请求刊出原公司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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