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31 04:27浏览量:1861

听讼网小编为您介绍交通事故司法判定程序公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司法判定安排和司法判定人的司法判定活动,保证司法判定质量,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判定办理问题的决议》和有关法令、法规的规矩,拟定本公例。
第二条 司法判定程序是指司法判定安排和司法判定人进行司法判定活动应当遵从的办法、办法、进程以及相关的规矩和标准。
本公例适用于司法判定安排和司法判定人从事各类司法判定事务的活动。
第三条 司法判定安排和司法判定人进行司法判定活动,应当恪守法令、法规、规章,恪守工作道德和工作纪律,尊重科学,恪守技能操作标准。
第四条 司法判定实施判定人担任准则。司法判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平地进行判定,并对自己作出的判定定见担任。
第五条 司法判定安排和司法判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走漏个人隐私。
未经托付人的赞同,不得向其别人或许安排供给与判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令、法规还有规矩的在外。
第六条 司法判定安排和司法判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令和本公例规矩实施逃避。
第七条 司法判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告诉,应当出庭作证,答复与判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 司法判定安排应当一致收取司法判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实行国家的有关规矩。
第九条 司法判定安排和司法判定人进行司法判定活动应当依法承受监督。关于有违反有关法令规矩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判定职业标准行为的,由司法判定职业安排给予相应的职业处置。
第十条 司法判定安排应当加强对司法判定人进行司法判定活动的办理和监督。司法判定人有违反本公例或许所属司法判定安排办理规矩行为的,司法判定安排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 司法判定的托付与受理
第十一条 司法判定安排应当一致受理司法判定的托付。
第十二条 司法判定安排承受判定托付,应当要求托付人出具判定托付书,供给托付人的身份证明,并供给托付判定事项所需的判定资料。托付人托付别人署理的,应当要求出具托付书。
本公例所指判定资料包含检材和判定资料。检材是指与判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判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判定事项有关的记载。
判定托付书应当载明托付人的称号或许名字、拟托付的司法判定安排的称号、托付判定的事项、判定事项的用处以及判定要求等内容。
托付判定事项归于从头判定的,应当在托付书中注明。
第十三条 托付人应当向司法判定安排供给实在、完好、充沛的判定资料,并对判定资料的实在性、合法性担任。
托付人不得要求或许暗示司法判定安排和司法判定人按其意图或许特定意图供给判定定见。
第十四条 司法判定安排收到托付,应当对托付的判定事项进行查看,对归于本安排司法判定事务范围,托付判定事项的用处及判定要求合法,供给的判定资料实在、完好、充沛的判定托付,应当予以受理。
对供给的判定资料不完好、不充沛的,司法判定安排能够要求托付人弥补;托付人弥补完全的,能够受理。
第十五条 司法判定安排对契合受理条件的判定托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议;不能即时决议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议,并告诉托付人;对经过信函提出判定托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议,并告诉托付人;对疑问、杂乱或许特别判定事项的托付,能够与托付人洽谈确认受理的时刻。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判定托付,司法判定安排不得受理:
(一)托付事项超出本安排司法判定事务范围的;
(二)判定资料不实在、不完好、不充沛或许获得办法不合法的;
(三)判定事项的用处不合法或许违反社会公德的;
(四)判定要求不契合司法判定执业规矩或许相关判定技能标准的;
(五)判定要求超出本安排技能条件和判定才能的;
(六)不契合本公例第二十九条规矩的;
(七)其他不契合法令、法规、规章规矩景象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托付人阐明理由,交还其供给的判定资料。
第十七条 司法判定安排决议受理判定托付的,应当与托付人在洽谈一致的基础上签定司法判定协议书。
司法判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托付人和司法判定安排的基本状况;
(二)托付判定的事项及用处;
(三)托付判定的要求;
(四)托付判定事项触及的案子的扼要状况;
(五)托付人供给的判定资料的目录和数量;
(六)判定进程中两边的权力、职责;
(七)判定费用及收取办法;
(八)其他需求载明的事项。
因判定需求耗尽或许或许损坏检材的,或许在判定完结后无法完好交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托付人批注,征得其赞同或许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判定进程中需求改变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两边洽谈确认。
第三章 司法判定的实施
第十八条 司法判定安排受理判定托付后,应当指定本安排中具有该判定事项执业资历的司法判定人进行判定。
托付人有特别要求的,经两边洽谈一致,也能够从本安排中挑选契合条件的司法判定人进行判定。
第十九条 司法判定安排对同一判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许挑选二名司法判定人一起进行判定;对疑问、杂乱或许特别的判定事项,能够指定或许挑选多名司法判定人进行判定。
第二十条 司法判定人自己或许其近亲属与托付人、托付的判定事项或许判定事项触及的案子有利害关系,或许影响其独立、客观、公平进行判定的,应当逃避。
司法判定人自行提出逃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判定安排决议;托付人要求司法判定人逃避的,应当向该判定人所属的司法判定安排提出,由司法判定安排决议。托付人对司法判定安排是否实施逃避的决议有贰言的,能够吊销判定托付。
第二十一条 司法判定安排应当严厉依照有关技能标准保管和运用判定资料,严厉监控判定资料的接纳、传递、查验、保存和处置,树立科学、紧密的办理准则。
司法判定安排和司法判定人因严峻不担任任构成判定资料损毁、丢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职责。
第二十二条 司法判定人进行判定,应当依下列次序恪守和选用该专业范畴的技能标准和技能标准:
(一)国家标准和技能标准;
(二)司法判定主管部门、司法判定职业安排或许相关职业主管部门拟定的职业标准和技能标准;
(三)该专业范畴大都专家认可的技能标准和技能标准。
不具备前款规矩的技能标准和技能标准的,能够选用所属司法判定安排自行拟定的有关技能标准。
第二十三条 司法判定人进行判定,应当对判定进程进行实时记载并签名。记载能够采纳笔记、录音、录像、摄影等办法。记载的内容应当实在、客观、精确、完好、明晰,记载的文本或许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 司法判定人在进行判定的进程中,需求对女人作妇科查看的,应当由女人司法判定人进行;无女人司法判定人的,应当有女人工作人员在场。
在判定进程中需求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查看的,应当告诉其监护人参与。
对被判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判定的,应当告诉托付人或许被判定人的近亲属或许监护人参与。
对需求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判定人提取,并告诉托付人参与见证。
对需求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告诉托付人或许死者的近亲属或许监护人参与见证。
第二十五条 司法判定安排在进行判定的进程中,遇有特别杂乱、疑问、特别技能问题的,能够向本安排以外的相关专业范畴的专家进行咨询,但终究的判定定见应当由本安排的司法判定人出具。
第二十六条 司法判定安排应当在与托付人签定司法判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结托付事项的判定。
判定事项触及杂乱、疑问、特别的技能问题或许查验进程需求较长时刻的,经本安排担任人赞同,完结判定的时刻能够延伸,延伸时刻一般不得超越三十个工作日。
司法判定安排与托付人对完结判定的时限还有约好的,从其约好。
在判定进程中弥补或许从头提取判定资料所需的时刻,不计入判定时限。
第二十七条 司法判定安排在进行判定进程中,遇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停止判定:
(一)发现托付判定事项的用处不合法或许违反社会公德的;
(二)托付人供给的判定资料不实在或许获得办法不合法的;
(三)因判定资料不完好、不充沛或许因判定资料耗尽、损坏,托付人不能或许回绝弥补供给契合要求的判定资料的;
(四)托付人的判定要求或许完结判定所需的技能要求超出本安排技能条件和判定才能的;
(五)托付人不实行司法判定协议书规矩的职责或许被判定人不予合作,致使判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判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七)托付人吊销判定托付或许自动要求停止判定的;
(八)托付人回绝付出判定费用的;
(九)司法判定协议书约好的其他停止判定的景象。
停止判定的,司法判定安排应当书面告诉托付人,阐明理由,并交还判定资料。
停止判定的,司法判定安排应当依据停止的原因及职责,酌情交还有关判定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司法判定安排能够依据托付人的恳求进行弥补判定:
(一)托付人添加新的判定要求的;
(二)托付人发现托付的判定事项有遗失的;
(三)托付人在判定进程中又供给或许弥补了新的判定资料的;
(四)其他需求弥补判定的景象。
弥补判定是原托付判定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司法判定安排能够承受托付进行从头判定:
(一)原司法判定人不具有从事原托付事项判定执业资历的;
(二)原司法判定安排超出挂号的事务范围安排判定的;
(三)原司法判定人按规矩应当逃避没有逃避的;
(四)托付人或许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判定定见有贰言,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令规矩或许人民法院以为需求从头判定的其他景象。
承受从头判定托付的司法判定安排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托付的司法判定安排。
第三十条 从头判定,应当托付原判定安排以外的列入司法判定安排名册的其他司法判定安排进行;托付人赞同的,也能够托付原司法判定安排,由其指定原司法判定人以外的其他契合条件的司法判定人进行。
第三十一条 进行从头判定,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司法判定人应当逃避:
(一)有本公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矩景象的;
(二)参与过同一判定事项的初度判定的;
(三)在同一判定事项的初度判定进程中作为专家供给过咨询定见的。
第三十二条 托付的判定事项完结后,司法判定安排能够指定专人对该项判定的实施是否契合规矩的程序、是否选用契合规矩的技能标准和技能标准等状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本公例规矩景象的,司法判定安排应当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 关于触及重大案子或许遇有特别杂乱、疑问、特别的技能问题的判定事项,依据司法机关的托付或许经其赞同,司法判定主管部门或许司法判定职业安排能够安排多个司法判定安排进行判定,具体办法另行规矩。
第四章 司法判定文书的出具
第三十四条 司法判定安排和司法判定人在完结托付的判定事项后,应当向托付人出具司法判定文书。
司法判定文书包含司法判定定见书和司法判定查验报告书。
司法判定文书的制造应当契合一致规矩的司法判定文书格局。
第三十五条 司法判定文书应当由司法判定人签名或许盖章。多人参与司法判定,对判定定见有不同定见的,应当注明。
司法判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判定安排的司法判定专用章。
司法判定安排出具的司法判定文书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托付人收执,一份由本安排存档。
第三十六条 司法判定安排应当依照有关规矩或许与托付人约好的办法,向托付人发送司法判定文书。
第三十七条 托付人对司法判定安排的判定进程或许所出具的判定定见提出问询的,司法判定人应当给予解说和阐明。
第三十八条 司法判定安排完结托付的判定事项后,应当依照规矩将司法判定文书以及在判定进程中构成的有关资料收拾立卷,归档保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公例是司法判定安排和司法判定人进行司法判定活动应当恪守和选用的一般程序规矩,不同专业范畴的判定事项对其程序有特别要求的,能够另行拟定或许从其规矩。
第四十条 本公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司法部2001年8月31日发布的《司法判定程序公例(试行)》(司发通〔2001〕092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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