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路途交通事端等级区分规范,是事端处理和计算工作中都要涉及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国务院发布的《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六条规则:“依据人身伤亡或许产业丢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端分为细微事端、一般事端、重大事端和特大事端。详细规范由公安部拟定。”为了习惯事端处理中对交通事端责任者的行政处罚、追查刑事责任和收取事端处理费的需求,并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厉依法处理路途交通肇事案子的告诉》等有关规范尽量和谐起来,经商得国家计算局赞同,决议对现行的路途交通事端计算规范略作修正,从1992年1月1日起在事端计算和处理中运用。现将修订的路途交通事端等级区分规范和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路途交通事端分为以下四类:
细微事端,是指一次形成轻伤1至2人,或许产业丢失机动车事端缺乏1000元,
非机动车事端缺乏200元的事端。
一般事端,是指一次形成重伤1至2人,或许轻伤3人以上,或许产业丢失缺乏3万元的事端。
重大事端,是指一次形成逝世1至2人,或许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许产业丢失3万元以上缺乏6万元的事端。
特大事端,是指一次形成逝世3人以上,或许重伤11人以上,或许逝世1人,一起重伤8人以上,或许逝世2人,一起重伤5人以上,或许产业丢失6万元以上的事端。
二、1984年11月10日交通部、公安部《关于填写交通事端报表的告诉》和1987年11月23日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计算工作的告诉》中有关事端计算分类的规范履行至1991年12月31日停止。
三、在事端计算中,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计算工作的告诉》中规则的计算规模不变化。逝世仍以事端发生后7天内逝世为限;重伤,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人体重伤判定规范》履行;轻伤,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轻伤判定规范(试行)》履行;产业丢失,是指路途交通事端形成的车辆、产业直接丢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罢工、停产、歇业等所形成的产业直接丢失。
在事端处理中,逝世不以事端发生后7天内逝世的为限;重伤、轻伤相同按上述规范确认;产业丢失,还应包含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含罢工、停产、歇业等所形成的产业直接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