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销售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19 13:09浏览量:1205
房子出售合同弥补协议范本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
甲方及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则,为清晰买、卖两边的权力责任联系,经洽谈一致,于__年___月__日签定产品房出售合同(以下称“该合同”),并赞同依据该合同之有关规则签定本协议,以弥补该合同未尽善之部分,一起恪守。
1.甲方依据《产品房出售许可证》第____号将在____市区____路____号的____单元____层____号的产品房(以下称“该产品房”)出售给乙方。
2.土地运用期限自____________起____________止。
3.该________之建筑材料及设备以附录________为规范。
4.甲、乙两边赞同按附录所列之该产品房价格及付款办法付款。对交款日期及付款办法,乙方有必要严格恪守。
5.如乙方未能依据附录____之规则期限依时交给楼价款者,由滞付之日起核算直至付款之日止,乙方每日须按该合同第____条向甲方付出该合同所列出之滞纳金。一起甲方还能够书面办法催乙方付款。如乙方逾期七日仍未依时付出楼价欠款及/或滞纳金,甲方有权视乙方违约而作半途退房处理并有权停止该合同及本协议。甲方能够书面告诉乙方免除该合同及本协议,并报知_______市房地产处理机关存案后另行出售。乙方已付之楼价款由甲方按该合同第八条之规则扣除违约金及/或滞纳金,并于甲方将该产品房另行售予别人时,补偿甲方因转售引致的丢失后,退回乙方。转售如有盈利,则归甲方全部。乙方已付楼价款不足以付出违约金及丢失补偿时,甲方保存追查乙办法则责任之权力。
6.乙方应于甲方宣布该产品房交给运用告诉书之日起十四天内,按甲方指定的地址及办法付清楼价余款(若有)、滞纳金(若有)及其他乙方在该合同及本协议下应缴的金钱,并承受甲方移送锁匙;不然甲方将有权依据本协议第5条收取滞纳金及/或违约金并组织处理该产品房,乙方不得对此提出任何贰言。乙方并须向甲方担任因乙方逾期收搂而引致的任何丢失及费用。收楼前如该产品房有未妥善之处,乙方不得藉此拒绝收楼。
7.乙方缴清本协议第6条的金钱后,应即处理收取该产品房锁匙的手续,甲方向乙方移送锁匙当天即视为乙方实践对该产品房收楼之日。如乙方于缴清该金钱后十天内仍未处理该手续,视为乙方已实践收楼。
8.在乙方实践对该产品房收楼后如该产品房被别人占用或遭受损毁或物业内部的设备、设备被损坏,概由乙方自行担任。
9.如遇下列特别原因,甲方可无须依据该合同所拟定之日期将该产品房交给乙方,并可延期交给该产品房予乙方运用,而不必承当任何违约金及/或滞纳金。
(1)人力不行抵抗的自然灾害或其他事端;
(2)施工过程中遇到不能及时处理的反常困难及严重技术问题;
(3)其他非甲方所能操控的要素;
(4)承建商之延误;
(5)市政府配套设备及装置之延误;
(6)政府部分推迟文件之赞同;
(7)图纸之更改;
(8)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
(9)为履行其时政府的法规而引致的延误;
(10)供水、供电部分未能准时接通室表里的水电设备。
甲方应将延期原因以书面告诉乙方,乙方不得提出贰言。如有特别需要或在不能预见的状况下,甲方须再度延期付出该产品房予乙方运用,甲方则须出示承建商有关文件及得到有关政府部分的赞同,方可再度延期。
10.除甲方依据该合同或本协议之规则有权逾期交房外,如甲方逾期交给该产品房予乙方运用,由该合同或本协议规则的期限或经延期届满之日起至交给运用日止,甲方须按该合同第_______条之规则向乙方付出该合同所列出的滞纳金。但假如由该合同期限或依本协议第9条款经延期后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甲方仍未能将该产品房交给乙方运用的,即视为甲方违约。到时乙方有权在三十天内单方面以书面提出免除该合同及本协议,并报_______市房产处理机关存案。甲方应将乙方已付之全部金钱、上述滞纳金及该合同第_______条规则的违约金在接获乙方书面告诉后三十天内退付乙方(但乙方已付之律师费、公证费、买卖费及乙方已向政府交纳的税费概不获交还),但乙方将不得要求其他补偿。如乙方在三十天内未以书面免除该合同及本协议,则甲方每月应照以上办法,付出滞纳金予乙方。
11.甲方有权更改该产品房之图纸,如更改后该产品房面积不多于或不少于原出售面积之10%,乙方不得提出贰言,但该产品房价格则因面积多少而增减。如少于或多于原出售面积之10%,乙方可选择承受新面积,而价格亦因面积多少而增减或在收到该产品房交给运用告诉书后七天内以书面提出撤销该合同及本协议,甲方将在收到告诉书后十四天内将乙方所交楼价款无息追还(但乙方已付之律师费、公证费、买卖费及乙方已向政府交纳的税费概不获交还),甲方亦能够将该产品房另卖予别人。有关该产品房建筑面积、建筑规划、装饰规范以及设备均以房产执照载明为准。该产品房之图纸及规划如有更改,以有关部分赞同之图纸及规划为规范,不再告诉。乙方不行提出贰言。
12.《房产执照》详列之面积与出售面积有距离的,距离在正负2%内时,互不补/退差价,超越正负2%之部分,甲、乙两边应当相互返补。
13.甲方须依据该合同第五条款担任保修该产品房,但对因任何不行抗力或由乙方过错或其别人为原因形成的损坏或改动或在保修期满后呈现的问题概由乙方担任,甲方不负保修之责任。如该产品房经乙方装饰改动原状,甲方亦无须负保修之责任。
14.乙方除准时缴付该合同及本协议规则之楼价款外,并赞同在签定本协议及在接纳该产品房之前,按政府部分和甲方及大厦处理公司之要求缴清契税、买卖费及处理费、保证金等敷衍之费用。
15.乙方在接纳该产品房后,须承当该产品房的全部危险及担任付出该产品房的全部税费及/或其他费用。
16.乙方运用该产品房时有必要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则、法则和社会品德,乙方所购产品房只可作附录所列用处运用,并承认和恪守该大厦处理条约。乙方在运用期间未得该大厦的处理人及责制市有关的建造和房地产处理部分赞同,不得私行:
(1)改动该产品房的外观及结构;
(2)改动运用功用;
(3)设置工场;
(4)贮存任何违禁品;
(5)在该产品房内加建任何部分和上盖。
如确需改动,乙方应获得规划之有关部分和房产处理之有关部分的赞同,并处理相应的手续,且该产品房如有损坏应自费补葺。乙方因装饰而影响该大厦的全体观瞻,甲方有权提议改动或停止乙方装饰。因乙方私行改动该产品房的外观及/或结构而损害了别人利益或许形成严重后果,所引起的法则及经济责任概由乙方彻底承当。
17.自本协议签定日起,乙方或其承让人应按政府有关规则交纳该产品房土地运用费及其他全部应缴之费用及税项。
18.该产品房建成后乙方享有该产品房之房产权及相当于该产品房建筑面积占大厦总面积份额的土地运用权,该大厦除甲方已售出的房子外全属甲方全部。甲方有权保存以下肯定权力而不需得到乙方赞同:
(1)按政府的规则拟定大厦处理条约,决议大厦处理人、处理费用的分摊及处理人的酬金;
(2)将该大厦任何部分(除该产品房及其他已卖出的单位外)改动为该大厦之公共部分,及随时回收该部分归甲方全部;
(3)将该大厦任何部分(除该产品房及其他已卖出的单位外)卖出或交还政府;
(4)有权更改该大厦或其间任何部分之称号及编号,无须向业主担任任何因此而引起的丢失、费用或开支。
19.乙方在转让该产品房时,应于有关转让文件签署之日起当即就运用改变状况以书面告诉处理人(处理人未收到告诉前乙方要担任该产品房敷衍出的处理费用)。
20.该产品房于交给后,由甲方托付之公司担任及实施统一处理。乙方了解并赞同由甲方拟定的该大厦之处理条约为该合同及本协议不行分割之组成部分。乙方有必要在签署该合同及本协议之一起,与甲方签署该大厦之处理条约的许诺书。乙方的承让人有必要签署该大厦处理条约之许诺书,赞同无条件严格恪守全部该大厦处理条约之条款、规则及分管与处理该大厦有关的全部费用和税项而不得提出贰言。
21.乙方租借、转让、承继或典当该产品房时,有必要向房管部分办好合法手续。租借、转让、承继及/或典当合约中有必要载明受让人、租用人、承继人、典当权人应当无条件承受大厦处理条约。受让人、租用人、承继人有必要在和该大厦处理人签定该大厦之处理条约的许诺书后,方可占用该产品房。受让人、租用人、承继人向处理人签定许诺书之前的全部处理费用由乙方承当。
22.乙方及其承让人有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当地有关的法则及政令准时缴交应缴付的地税及其他市政通讯、水、电费用。一起乙方及其承让人于入住时有必要归还甲方代垫支之水、电力、煤气、电话等之开户费、按金、表费等开销。
23.如乙方更改通讯地址,有必要以书面告诉甲方。
24.甲方依据该合同及/或本协议宣布告诉书予乙方(包含交给运用告诉书),如甲方依据其记载之乙方最终通讯地址,经邮局将告诉书寄往乙方,在寄出48小时后,甲方可当作乙方已收到告诉书处理。
25.本协议为该合同的组成部分,有平等法则效能。
26.本协议的缔结、改变、免除、停止及诉讼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则、法则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则,并受其限制。
27.本协议的附录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协议书写及印刷之文字均具平等效能。
28.甲、乙两边如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及时洽谈处理,洽谈不成时,两边可直接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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