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的危害
补偿的裁量准则
违约危害补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实行或不彻底实行合同职责而给对方形成丢失,依法或依据合同规矩应承当危害补偿职责。
违约危害补偿的裁量准则
一、以严厉职责为主,差错职责为补偿的合同职责归责准则。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矩:“当事人不实行合同职责或许实行合同职责不符合合同约好的,应当承当持续实行、采纳补救措施或许补偿丢失等违约职责”。按该规矩,当事人在合同实行期内不实行合同或许实行合同不妥的,不管当事人是否有差错,应当承当违约职责。当然法定革除职责的在外。依据严厉职责的归责准则,危害补偿以危害现实、危害现实与
违约行为之间存在恰当的因果关系为要件,而不考虑违约人的片面成心或差错。我国合同职责的二元归责准则,吸收了英美法从担保职责动身,采纳要求不实行职责的一方一概承当违约职责的严厉职责。今世法国合同法以为,确认合同职责的意图是为了“补偿”违约行为所形成的丢失,则违约方的差错及危害现实就是其承当合同职责的必要条件。[1]我国合同职责范畴并没有遵循彻底的严厉职责,合同法专门条款规矩以债款人在实行职责时片面上是否有成心或许重大差错为合同补偿职责的构成要件。《合同法》第117条规矩,除法令规矩景象外,不可抗力属免责景象。可是当事人拖延实行发作不可抗力的,不能革除职责;第189条、第191条规矩当赠与人成心或许重大差错致使赠与的产业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当危害补偿职责;第303条、第311条、第320条、第406条、第425条别离规矩了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委托合同、居间等合同的一方片面存有成心或许重大差错的,应当承当危害补偿职责。
二、补偿丢失和康复原状的彻底补偿准则。
《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职责或许实行合同职责不符合约好,给对方形成危害的,丢失补偿额应当恰当于因违约所形成的丢失,包含合同实行后能够取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越违背合同一方缔结合一起预见到或许应当预见的因违背合同或许形成的丢失”。依据该条规矩,危害补偿额与实践违约丢失应当恰当,包含直接丢失和直接丢失,直接丢失以可预见规矩为判别依据。危害补偿的根本性质和意图决议了违约补偿的补偿性。一般受害人能够建议合同践约实行所能取得的利益,然后使其处于合同践约实行的状况;受危害方也能够建议补偿为实行所付出的费用,然后康复到合同缔结前的状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断定并不是立足于赏罚违背合同的当事人,而是对受害当事人给予补偿。
从国外的立法经历来看,英美法清晰着重危害补偿额,一般应当使他处于假定合同得以顺畅实行的状况下将处的状况。[2]触及危害补偿的规模,英美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开展出了两个专门术语——等待权益和依靠权益。前者是当事人依合同规矩而有权希望经过合同的实行而完成的赢利。后者指合同一方依据对另一方许诺的信任而改变了自己的经济位置,当另一方违背了其许诺时,为使依靠方康复到原有的经济位置而赋予该方的权益,一般表现为当事人在实行合一起开销的各项费用。一起,立法规矩在等待权益不能证明时,按依靠权益可取得危害补偿。《第2次合同法重述》第349条规矩:“作为对347条规矩的有关危害补偿的核算规范的代替,受危害的一方有权依其依靠权益得到补偿,包含在预备实行或实行合同的进程中开销的费用,减去违约方能够得到合同实行时也会遭受的丢失。”[3]依据《第2次合同法重述》第351条,法院应防止使受危害方得到“不相称的危害补偿金”。而对一方当事人违背合同未形成丢失,法官只断定给予1美元的名义补偿。[4]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相同着重应该补偿受害人的悉数危害,回复危害发作前的原状,并不着重危害补偿的赏罚性。“台湾地区现行民法”第216条第1项规矩添补权利人之危害,应以“所受危害”及“所失利益”为限。[5]法国学者于埃在《合同职责和侵权职责》中证明了依据合同职责意图判别,合同职责具有类似侵权职责的“修正”功用,能够使债权人因合同的不实行而遭受的丢失得以补偿。[6]
三、违约丢失可预见性约束准则。
可预见性规矩是确认合同违约危害补偿规模的重要规矩。它从民法的公正准则动身,适用可预见性规矩对危害补偿规模作出恰当的约束,防止合同危险彻底由违约方承当。
我国合同法预见性规矩的构成要件:
一是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对错违约人;
二是预见的时刻为缔结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
三是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丢失,预见不到的丢失,不在补偿的规模之列。[
英美系国家一般是依照“事物的一般进程”来揣度合同的当事人合理地能够预见丢失是违约的天然成果。受危害方有权要求取得的危害补偿不该超出违约方在缔结合一起有理由预见到的由他的违约所形成的的危害规模。法官以为直接危害不是违约行为的直接和当即发作的成果,而是违约行为进一步导致的成果。当两个当事人缔结了合同,其间一方违背了该合一起,另一方应当取得的危害补偿应是能够被公正地和合理地以为是对天然发作危害的补偿,即依照事物开展的一般进程于这一违约自身的危害补偿,或应当是能够被合理地假定,在当事人两边缔结合一起已经在他们的预料之中的作为违背该合同的很或许发作的成果的危害。英国合同法选用了与可预见规矩类似的直接规矩,阻挠受害当事人无限扩展顺便丢失。因为一方当事人违背合同或许引起连锁反应,并形成的一系列直接危害,如果与开始被违背合同之间的联络太远,则不能给予补偿。
因为法官在审判实践中确认违约人是否能够预见时,还应当充分考虑合同性质、合同标的、合同对价、合同实行、当事人的身份和归纳常识水平、丢失发作概率的巨细等等要素。种种不确认判别要素的存在,导致法官断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合同违约危害补偿的建议时,法官适用可预见性规矩具有很大的自在裁量空间。一些当事人或许诉讼代理人正是想使用这一伸缩性很大的判别,歹意进行诉讼,过高地要求违约方承当补偿丢失的职责。为此,可预见性判别应当选用就高不就低的规范,即以一个与违约方事务相同、处于与违约方相同状况、正常合理的笼统第三人所能够预见的状况来判别。理性的第三人的判别不是只是去探知违约方的确估测什么,也不是一种现实发现,而是以合理的规范,进行法令判别的进程。[9]经过这一进程,简化可预见丢失判别的复杂性,平衡合同两边的利益,完成民事审判揭露和功率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