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报规模
1、床位费:城镇卫生院最高11元/天、市及市以上医院最高15元/天。
2、药品费:履行《江苏省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根本药物目录》,凡目录以外的药品不予报销。
3、检查费:最高限额600元。
4、治疗费:300元以内按实核算,300元以上部分按50%归入报销规模。
5、手术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规范核算。
6、输血费:危重疾病抢救或手术所发作的输血费用(限额500元)归入报销规模,其他输血费用不予报销。
7、材料费:最高限额2000元。(凡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则不予报销的项目不归入报销规模)
二、转诊规则
1、转本市市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90%归入可报医药费核算;
2、转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按80%归入可报医药费核算;
3、在部队医院及营利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60%归入可报医药费核算;
4、无转院证明的一概按60%归入可报医药费核算。
三、结报份额
核后可报医药费分段按份额(35%-70%)结算
补偿金额,每人每年度补偿金额累计最高为2万元。
四、结报程序
参保者出院后,将经患者自己签字或盖章的住院发票、出院记载、费用清单、转诊证明及自己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缴本城镇合管所,经审阅后集中统一送交市农保事务管理中心。
五、相关事项
1、例:2005年度的
保险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员在此期间的住院医药费用能够结报,一切门诊医药费一概不予报销。
2、当年度的医药费用有必要在次年2月底前悉数结清,逾期将不再给予报销。
3、无出院记载、费用清单或医嘱单的住院费用不予报销;费用清单或医嘱单中未记载的医药费用以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则不予报销的治疗项目不归入报销规模。
4、一切医药费用报销时须供给发票原件,年度内住院1次以上的医药费用须分次按份额结报,不得累加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