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展开对部分个人住宅征收
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告诉》(沪府发〔2011〕3号)的有关规则,现将个人住宅
房产税征收处理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本市新购住宅的购房人,均应在处理房地产挂号之前向房子所在地当地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处理
房产税征免确定手续。
二、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房产税确守时,应照实填写房产税确定申报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房产交易合同,包含新建产品住宅的房子交代书;
(二)新购住宅的契税完税凭据;
(三)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用身份证明;
(四)购房人的户籍(或寓居)证明和
婚姻状况证明;
(五)无住宅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用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请求计入无住宅同住人的供给);
(六)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材料。
三、购房人提交本布告第二条所列材料后,从主管税务机关收取《原有住宅信息查询请求表》,向房子状况信息部分查询原有住宅状况,并将获得的原有住宅书面查询成果(原件)送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购房人供给的原有住宅书面查询成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依据审阅确定成果,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宅房产税确定告诉书》。
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需求会同住宅保证房子处理、建造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证等部分复核购房人供给的有关信息。
四、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额交纳房产税的,需提交本布告第二条(一)、(二)、(三)、(六)所列材料(购房人家庭成员的有用身份证明在外)。主管税务机关收齐购房人供给的申报材料后,依据审阅确定成果,当场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宅房产税确定告诉书》。
五、房产税征免确定手续应当由购房人自己处理。购房人为二人及以上的,能够书面托付其他购房人代为处理。托付购房人以外的其别人代为处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托付书。
请求计入无住宅同住人的,应当由同住人自己处理。托付别人代为处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托付书。
六、年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公式:
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宅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宅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
七、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凭有用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纳税款,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未准时足额交纳的,逾期交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八、应税住宅发作权属搬运的,原产权人应在处理房地产挂号之前缴清到处理权属搬运挂号当月应当交纳的房产税。
九、纳税人未按规则处理房产税征免确定手续,以及未缴、少缴、滞缴应纳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则处理。
十、本布告自2011年1月28日起履行。
特此布告。
上海市当地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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