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需要征税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19 18:52浏览量:1927

常常听到职场中人诉苦交税太高。其实交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所以该缴的税还得缴。可是,不应交纳的税也没有理由交纳。本期事例告诉职场中人,假如单位免除劳作合同,赔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是无需交税的。
【案情回放】
2000年,李某进入一家网络公司作业,签定了为期3年的劳作合同。由于整个职业不景气,公司的开展也遭受瓶颈。2003年1月,李某与公司续约,为期1年。2003年年中,公司因亏本再度裁人,裁到了李某身上。网络公司司理与李某谈话后,两边洽谈签定了免除劳作合同协议书。
协议书中约好,自即日起网络公司与李某免除劳作合同,待李某办完离任手续后,网络公司按国家规则向其付出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李某一边处理离任手续,一边核算自己将得到的补偿金数额:我在公司作业现已3年多了,按规则补偿金能够拿到4个月薪酬;我每月的薪酬均匀有5000多元,这样,4个月薪酬最少也应有2万元吧。
出乎李某预料的是,财务人员发给他的补偿金只要1万多元。他问及原因时,财务人员解释道:“给你核算出来的补偿金的确是2万元,但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就剩这么多了。”李某以为经济补偿金不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找人事部理论。但公司以为经济补偿金相同是他个人所得,交税是天经地义的事。所以,李某向当地劳作争议委员会提起申述,要求公司补发作为个人所得税扣除的经济补偿金部分。
【裁定成果】
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经审理以为,网络公司在向李某付出经济补偿金时,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是过错的,由于依照国家财政部在《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联系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中规则,“个人因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联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员工均匀薪酬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现李某所得补偿金在当地上年员工均匀薪酬3倍数额以内,所以公司不能以交税为由克扣补偿金。
【相关解析】
依据《劳作法》的规则,网络公司与李某经过签定洽谈免除劳作合同协议的方式,免除两边的劳作合同是合法行为;合同免除后,网络公司向李某付出4个月薪酬作为经济补偿金,也是合法的。但公司扣税就不合法了。理由如下:从税收的视点来说,假如把劳作者这样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直接作为薪酬、薪水所得,归入征缴个人所得税基数,对劳作者是不公平的。
当然,《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联系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中除了规则“个人因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联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员工均匀薪酬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外,还规则了“超越的部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免除劳作合同获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的有关规则,核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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