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暂行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25 03:26浏览量:2226

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区域对死者留下的遗产交税,国外有时称为“逝世税”。下面听讼网小编就带我们去了解一下《遗产税暂行法令》里的相关内容。
榜首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寓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逝世(含宣告逝世)时遗有产业者,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悉数遗产,按照本法令的规则征收遗产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寓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逝世(含宣告逝世)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有产业,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按照本法令的规则征收遗产税。
第二条本法令规则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包含被承继人逝世时留传的悉数产业和逝世前五年内发作的赠与产业。
第三条遗产税的交税责任人按照下列次序确认:
(一)有遗言履行人的,为遗言履行人;
(二)无遗言履行人的,为承继人及受赠人;
(三)无遗言履行人的、承继人及受赠人的,为依法选定的遗产办理人。遗产税的交税责任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行为能力人时,其交税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实行。
第四条无人承继又无人受遗赠、依法归国家所有的遗产,免纳遗产税。
第五条下列各项不计入应交税遗产总额:
(一)遗赠人、受赠人或承继人捐赠给各级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业的遗产;
(二)经承继人向税务机关挂号、承继保存的遗产中品种文物及有关文明、前史、美术方面的图书资料、物品、但承继人将此类文件、图书资料、物品转让时,仍须主动请求补税;
(三)被承继人自己创造,创造或参与创造,民明并归本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能;
(四)被承继人投保人寿保险所获得的保险金;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参与的国际公约或与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中规则免征遗产税和遗产;
(六)国务院规则不计入应交税遗产总额和其他遗产。
第六条下列各项答应在应交税总额中扣除:
(一)被承继人逝世之前,依法应补缴的各项税款、罚款、滞纳金;
(二)被承继人逝世之前,未归还的具有确凿证据的各项债款;
(三)被承继人丧葬费用;
(四)履行遗言及办理遗产的直接必要费用按应交税遗产总额的0·5%核算,但最高不能超过五千元。
(五)被承继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十条所规则的榜首次序承继的,每位承继人可从应交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二万元;关于代位承继的,可对比榜首次序承继人给予扣除。承继人中有损失劳动能力且由被承继人生前赡(护)养的,可按其时年纪七十五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承继人中有年纪距满十八岁且由被承继人生前抚育的,可按其其时年纪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被承继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十条报规则的第二次序承继人承继的,每位承继人可从应交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一万元;承继人中有损失劳动能力且由被承继人生前赡(抚)养的,可按其其时年纪距满七十五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承继人中有年纪未满十八岁、且由被承继人生前抚育的,可按其其时年纪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上述承继人中有抛弃承继权或损失承继权的,不得给予扣除。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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