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09 06:32浏览量:2900
稳妥合同当事人包含稳妥人与投保人,稳妥人也称承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下面是对这两种稳妥合同当事人的介绍,其间包含二者的意义以及其相应的特征、条件。
稳妥合同当事人:
1、稳妥人
稳妥人也称承保人,是指运营稳妥业务,与投保人缔结稳妥合同,收取保费,安排稳妥基金,并在稳妥事端发作或许稳妥合同届满后,对被稳妥人赔偿损失或给付稳妥金的稳妥公司。稳妥人具有以下特征:
(1)稳妥人仅指从事稳妥业务的稳妥公司,其资历的获得只能是契合法令的严厉规则;
(2)稳妥人有权收取稳妥费;
(3)稳妥人有实行承当稳妥职责或给付稳妥金的责任。
2、投保人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稳妥人缔结稳妥合同,并依照稳妥合同负有付出稳妥费责任的人。投保人是稳妥合同的主体之一。投保人与稳妥人合称稳妥合同的当事人。
投保人是任何稳妥合同不可或缺的当事人之一,它既可所以自然人也可所以法人。投保人应当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榜首,投保人有必要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然所缔结的稳妥合同不发作法令效力;
第二,投保人对稳妥标的有必要具有稳妥利益,即对稳妥标的具有法令上供认的利益,不然投保人不能与稳妥人缔结稳妥合同,若稳妥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不具有稳妥利益的投保人签订了稳妥合同,该稳妥合同无效;
第三,投保人应承当付出稳妥费的责任,不管投保人为自己利益仍是为别人利益缔结稳妥合同,均应承当付出稳妥费的责任。 
《稳妥法》第十条规则:稳妥合同是投保人与稳妥人约好稳妥权利责任联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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