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养的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02 06:48浏览量:378

第一条、收养人和送养人的请求及检查;
第二条、确认被收养人;
第三条、缔结收养协议和处理收养挂号。
依据指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挂号方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
第四条、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经过所在国政府或许政府托付的收养安排(以下简称外国收养安排)向我国政府托付的收养安排(以下简称我国收养安排)转交收养请求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状况陈述和证明。前款规则的收养人的收养请求、家庭状况陈述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组织出具,经其所在国交际机关或许交际机关授权的组织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许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一)跨国收养请求书;
(二)出生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作业、经济收入和产业状况证明;
(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赞同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八)家庭状况陈述,包含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恰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料儿童的特色等。
在华作业或许学习接连寓居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前款规则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许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作业、经济收入或许产业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分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组织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第五条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自己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组织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状况证明,并依据不同状况提交下列有关证明资料:
(一)被收养人的生爸爸妈妈(包含现已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爸爸妈妈有特别困难无力抚育的证明和生爸爸妈妈双方赞同送养的书面定见;其间,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许生母因丧偶或许一方下落不明,由单独送养的,并应当提交爱人逝世或许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逝世的或许下落不明的爱人的爸爸妈妈不行使优先抚育权的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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